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园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共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校园内供师生进行学习、工作、文娱、体育活动及服务于生活而形成的群众集散场所,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图书馆、报告厅、餐厅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开放和使用应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场地的建筑物、场地的布局和水、电、气等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二)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灭火器具和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人员疏散通道畅通,标志明显;在安全隐患处或靠近危险源处设置安全警示牌。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晚开放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停电时必要的应急措施。
(四)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措施,明确安全责任人;
(五)符合其他治安管理规定。
第四条开设公共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参加活动的人员不超过限额;
(三)公共场所内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不文明、不健康、不道德活动;
(四)制定相应的公共须知并置于醒目位置,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公众;
(五)发现公共场所及其设施有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六)不得影响周围单位、人员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
(七)有组织者现场管理。
第五条本院公共场所主管职能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治安管理责任人,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吵闹、起哄、喧哗。
(二)不得向场内舞台抛掷杂物。
(三)不得在禁烟火场所内吸烟。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
(五)严禁污损、毁坏公共场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
(六)禁止有碍社会风气的其它行为。
(七)严禁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各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所管场所的性质、特点和学校实际,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并公布在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八条凡在学校举行大型集会及重大活动(如上级领导来校、各类会议、学术活动、文艺演出、技能大赛等),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对于不按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致使活动场所秩序混乱的,保卫处有权责令主办单位停止活动。
第九条经批准在学院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必须服从管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
第十条未经学院相关部门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本院从事经营性活动及商业宣传。
第十一条保卫处依本规对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有关部门责任人应负责落实。未落实到位的,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将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参照《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