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管安保的院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院属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四条 学院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及消防法规,保障学院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院的消防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统筹安排,落实学院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学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各级消防责任,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第五条保卫处消防安全职责

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实施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与演练。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使用保障方案。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学院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六)负责维护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及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工作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本部门及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工作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本部门及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工作场所进行改造、装修时,报相关部门审批,使用符合标准的消防栓设施和材料。

     第七条  物管公司消防安全职责

    (一)物管公司应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违章用电及其它消防安全检查,对学生违规用电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予以制止。

    (二)每位入住学生应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以及不准带入大功率电器,不得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应先申请、制定安全预案,并对活动场地的消防设备、设施、标识、通道的消防安全负责检查,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下方可举办大型活动。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院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是:学生宿舍、图书馆、报告厅、实验室、财务室、监控室、档案室、食堂、配电房。

     第十条  各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用火用电管理情况;电器设备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和堆放场所的防火防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二条 保卫处要经常检查消防重点部位的应急照明情况,确保应急照明和广播、通信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或堆放障碍物,严禁将安全出口门封闭或上锁。

     第十四条  重点消防安全部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进行定期培训,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用火时,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对易爆易燃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 出现火灾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做到及时报警(电话:119),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查明火灾原因。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做好每日防火巡查登记,确保巡查人员、时间、内容、部位落到实处,非重点防火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

    (一)有无违规用火用电。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安全部位的专、兼职人员履职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并签名,对违规用火用电应及时处置或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学院每季度定期组织消防检查,检查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四)灭火器的配置情况。

    (五)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六)部门消防员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爆易燃物品和堆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巡查的实施情况和记录登记。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储存易爆易燃危险品场所。

    (二)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四)违规挪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应提出书面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学院和主管部门。

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名员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第二十四条  在大型活动场所和师生聚集场所,应张贴消防安全宣传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义务消防队员。

    (三)新上岗人员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

    (四)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工作组织机构。

    (二)报警处置的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按照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举办疏散演练活动一次。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八条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

      第二十九条消防档案应记载下列内容:

     (一)消防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六)消防奖惩记录。     

第九章  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  

(一)赔偿损失;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六)行政处分;

(七)免职或解聘。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行政处分的种类分别根据《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和《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

(一)违反《消防法》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非火灾时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对按规定配置的本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保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消防控制室未配备消防值班人员的、未制定值班岗位职责的、未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

(八)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到位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的;

(九)对学院保卫处下达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

(十)其他可能会引起消防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人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学院保卫处通报而逾期不改正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的;

(三)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给学院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可能会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违规持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二)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院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或在其它重点消防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并给学院和师生及其他人员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可能会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专职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门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警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并视情节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发现火灾隐患但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为使用单位购买假冒或不合格消防器材的;

(三)未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运转情况的;

(四)其他因不履行职责而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停止有关活动等外,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诫勉谈话,视情节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对校内建筑进行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未经学院保卫处备案,或者应报而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施工标准,使用消防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五)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
    (六)对营业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或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或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七)实施其他行为而造成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八条 若因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院消防管理规定,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情节轻微且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可以由学院处理的,则由学院保卫处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后,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对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警告处分,给予消防安全管理人记过处分;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并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并取消上述责任人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九条  若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且由公安消防机构立案处理的,则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追究学院相应的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学院给予相关责任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同时取消一年内该部门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和相关人员晋职晋级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免职或解聘处理。

第四十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权限与程序

第四十一条  需作出赔偿损失、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由保卫处认定责任后提交职能部门处理;需予以诫勉谈话、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免职或解聘处理的,由保卫处认定责任后提请组织人事处处理;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和《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责任追究程序根据是否发生火灾事故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事实清楚、未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可按简易程序处理,发生火灾事故的则按一般程序处理。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处理由保卫处核实情况作出责任认定,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一般程序的处理由保卫处、后勤设备处、计划与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后作出责任认定,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述“以上”皆包含本级或本数,“以下”不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