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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院各部门临时占用校内公共场所,面向校内外人员举办的学术讲座、文艺演出、报告会、招聘会、大型会议、考试、技能竞赛以及组织校外人员来院参观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内各公共场所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全面负责安全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接受保卫处和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上述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七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以及标识符合规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

(四)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 保卫处在大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全院通报;

(二)审核许可大型活动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四)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举办体育类活动须由学院体育教研室审核;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须由二级学院、团委和场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告、学术讲座,须报学院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活动参与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部门应当报保卫处审批:

(一)院内师生参与人数在1000及以上的;

(二)校外人员参与人数在300及以上的;

(三)涉及外籍人员的;

(四)活动参与者达到警卫级别的。

第十一条 主办部门向保卫处申报大型活动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保卫处主页下载);

(二)活动工作方案(包含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三)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参与单位与参与人员范围;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配备、岗位职责;

(三)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车辆数量及停放、疏导措施;

(五)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保卫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须说明理由。

主办部门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保卫处可以采取一次审批的方式。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保卫处予以审核批准:

(一)主办部门及安全责任人身份明确;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应急预案可行;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不予安全批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必须条件之一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的;

(五)影响学院声誉的;

(六)影响学院其他重大活动的;

(七)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的。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需变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保卫处。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保卫处。

第十七条 变更、取消已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应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设置安全标识;

(四)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五)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十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特别防护期、疫情期间,遵守学院相关检查规定。

(六)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审批手续,或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未按审批内容,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规模、地点、时间等;

(三)参加人数超过核定人数;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五)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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