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业务办理指南
受理机构: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穗人社发〔2015〕57号文)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学位证5年内)。
- 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成功创业(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二、租金补贴(穗人社发〔2015〕57号文)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学位证5年内)
(二)补贴标准:
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4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穗人社发〔2014〕29号文)
(一)补贴对象:
2010年1月1日后在本市创业且毕业2年内或毕业当年度进入经本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给予每年1000-5000元场地租用补贴,根据租赁合同的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实际租赁面积为100 m2及以下的给予每户1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2)实际租赁面积为101—500m2的给予每户3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3)实际租赁面积为501m2及以上的给予每户5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穗人社发〔2015〕57号文)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学位证5年内)。
(二)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在本市主自创业,吸纳毕业2年内在穗或广州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为招用人员购买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五、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穗人社发〔2014〕29号文)
(一)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申领时间: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六、创业企业招用工补贴(穗人社发〔2014〕29号文)
(一)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在穗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依实际招用人数和所签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七、岗位补贴(穗人社发〔2014〕29号文)
(一)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及其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穗应届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企业吸纳,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创业者及被招用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八、创业孵化补贴(穗人社发〔2015〕57号文)
(一)补贴对象:
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并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按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三)申领程序:
1、申领时间:申请单位在每年5月31日和10月31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
(1)入驻创业基地单位名册或基地通过评议后的《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个体户)和带动就业情况表》;
(2)孵化成功创业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创业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孵化基地则由主管部门出具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4)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是学校创业孵化基地可提供学校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九、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穗人社发〔2015〕57号文)
(一)补贴对象:
1.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2.已认定并通过年审评估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
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三)申领程序:
1、申领时间:申请单位在每年7月31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
(1)《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申请验收审批表》;
(2)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报告;
(3)基地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政府投资的还需提供资金或场地的投入等证明,如税务部门出具的资金发票、场地使用协议等),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孵化基地则由主管部门出具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4)基地申报单位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核验原件);
(5)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后勤人员名册;
(6)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个体户)或孵化项目主体名册;
(7)入驻基地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孵化项目主体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材料;
(8)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9)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2年后,由市就业中心下发基地评价通知。评价合格的,2年内继续保留“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并享受相关扶持补贴;
(10)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是学校创业孵化基地可提供学校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十、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穗人社发〔2015〕57号文)
(一)补贴对象:
1.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含)以上,并于获奖时已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创业项目;
2.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含)以上,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创业项目。
(二)补贴标准:
创业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一等奖:20万元;
2.二等奖:15万元;
3.三等奖:10万元;
4.优胜奖:5万元。
注:一次性资助费用分两个阶段申请:
1)第一阶段申请60%:注册后正常经营3个月内申请;
2)第二阶段申请40%:注册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申请。
说明:
1、若参赛创业项目获奖时已注册公司,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则可一次性申请。
2、申请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公司股东成员必须是参赛时创业项目负责人,且只能申领一次。
3、注册公司没有任何变更法人的记录。
(三)申领时间:
申请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十一、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穗人社发〔2015〕57号文)
(一)补贴对象:
完成创业项目征集的单位及个人。
- 补贴标准:
面向全社会征集,经专家评审团评估认定后,纳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连锁加盟类除外),按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给予申报者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补充说明:
1、本业务办理指南所指的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是指具有广州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籍的学生。
2、本业务办理指南所指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具有国外学历毕业证的回国人员。
3、本业务办理指南所指的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是指每年3月、5月、7月、9月、11月、1月的20日前。
4、本业务办理指南所指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股东成员。
5、本业务办理指南所指的初创企业是指自本通知发布实施日期之前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或公布实施日期之后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6、各项补贴应按期申领,逾期不申请的,不给予补发。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企业社保补贴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申请。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获奖时已注册公司的优秀创业项目自获奖之日起1年内申请;获奖之日起两年内注册公司的优秀创业项目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申请。
7、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招用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招用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8、由于2015年10月1日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则提交相应材料时不需分开提交。
温馨提示:相关证明模板请登录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hrssgz.gov.cn/gzbys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