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广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用车辆管理的通知》(穗公车管办发〔2012〕13号)、《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上下班交通车实施办法》《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15年)的通知》(穗财采〔2015〕71号)、主管单位批复意见及《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采购管理规定》的要求,为确保学院业务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部门。
第三条租车业务由院属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根据广州市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文件和学院采购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租车业务供应商。
(一)采购预算20万(含20万)以上,按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要求选取供应商;
(二)10万(含10万)以上,按学院采购管理规定的要求选取供应商;
(三)10万以下的按《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商请督促市内学校及幼儿园租用合法客运车辆的函》(穗交函〔2017〕2636号)规定的要求选取供应商。
第五条租车所产生的费用从院属各部门经费中解决。租用车辆必须一事一办,不得超标准租用车辆(小轿车的标准:排量1.8L及价格18万元以下),不得虚报人数租车;先审批后租用。
第六条租车适用范围。
(一)教职工因会议、接待、学习、调研、外出洽谈合作、开拓业务、教学检查、巡考、派遣师资等集体用车。[广州市规定区域(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和白云区及南村镇)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租车;广州市外公务活动,原则上以飞机、火车、动车、高铁、城市大巴等大交通为主,不得租车。]
(三)大型比赛的参赛人员集体用车。
(四)专项工作(专项工作方案中包括租车内容、有独立租车经费,并通过学院审批)的集体用车。例如:校园开放日活动、外出招生、公开招聘等。
(五)学生实习、实训、比赛、采风、考试、思想政治活动等学生集体用车。
(七)紧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抢险救灾等业务用车。
(八)符合《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务出行条件,因学院自有公务车辆原因无法派车的情况。
第七条如遇突发事件,可电话请示后勤设备处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先联系租车单位派车,事后两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八条租车申请人填写《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租车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租车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30人以上的非教学活动需保卫处及保卫处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九条部门负责人是租车业务第一责任人。建立租车台账,加强对租车业务经费报销的管理,严格控制租车审批流程。
第十条 院属各部门租车结束后,按后勤设备处要求,填报相关数据,由后勤设备处根据经费性质,按要求在广州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租车情况上报单》备案。备案后方可执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院属各部门原则上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如确实因为特殊工作需要长期租车的,按《关于加强广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用车辆管理的通知》(穗公车管办发〔2012〕13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按上述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的,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后勤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租车审批表
2.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租车台账表
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15年)的通知
(穗财采〔2015〕71号)
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商请督促市内学校及幼儿园租用合法客运车辆的函(穗交函〔2017〕2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