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穗财编〔2015〕187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编〔2016〕165号)及《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等行政性经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穗财编〔2017〕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是指因公到外地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差旅费报销实行“分项计算、限额报销、超支自理”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学院建立出差事前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应按规定填写《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出差事前审批表》,出差人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明确出差内容、时间、人员、目的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和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因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的需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以及符合乘坐高级交通工具而改乘低等级交通工具等类似情况,不给予补差。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出差的,对往返驻地和机场等地的交通费实行包干方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另外报销市内交通费。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买一份交通意外保险,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一般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 住宿费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上限标准按广州市财局有关规定所列的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当天往返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的适当补偿,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五条 参加广州市范围以外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发生的费用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会议、培训期间的费用原则上由举办单位承担。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会议、培训外,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相关发票等报销会议费、培训费或差旅费。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如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其他费用(如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经相关负责人签批的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事前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或活动方案、车(船)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机票应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订购,住宿和购买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情况除外):
出差人员到家庭所在地出差并在自己家里住宿的,或由于到偏远地区出差实际发生住宿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经单位批准,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直接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7时期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动车相应等次座位,如在相同日期相同起止地点,动车软卧票价低于高铁相应等次座位票价,可以乘坐动车软卧,按照动车软卧车票报销。
第二十四条 技术职称人员未明确对应行政职务级别,按上级现行差旅费标准中“其他人员”对应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有权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差旅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寒暑假顺延)需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超出一个月未报销所形成的公务卡的罚息由本人自己承担。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差旅费审批制度,各级审批权限负责人对出差事项及规模负责,出差人员对报销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计财处会同学院审计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交流及调研是否真实发生。
(五)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行。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及有与上级规定不符的,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划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出差事前审批表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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