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穗科贸〔2008〕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加强学院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学院的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成立由院长负责、相关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院的财经工作,提高学院对财经工作的统筹调控能力。凡学院年度预决算、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经学院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学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年度预算编制及管理原则,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 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根据院属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财经领导小组讨论提交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审议决定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学院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七条 学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做到各项支出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八条 学院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院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按核拨金额和核准金额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上述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一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三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院图书馆、实验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院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院内各单位预算核定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核定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十六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十七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第十八条 学院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在每年年度终了前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以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并按财政核拨金额计入事业收入。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院年度决算报告应经院长审批提交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审议决定后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
第三十二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应积极配合政府财政、审计、价格、税收等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同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成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将学院所有经济活动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学院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共同维护学院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通过教代会、干部大会等形式,全面推进财务公开,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财务管理民主化、财务报告制度化,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4月 1 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