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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预算经费审批规定

发布时间:2011-06-22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预算经费审批规定(试行)

  (穗科贸〔2008〕2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借款及各项经费报销程序,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加强财务预算的执行力度,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算经费审核规定:

  (一)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由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年度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汇总院属各单位收支计划,在每个预算年度1月份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财经领导小组讨论提交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审议决定后实施。

  (二)学院年度预算计划外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经学院财经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审议决定方可安排经费支出。

  第三条  预算经费审批规定:

  (一)院属各部门年度预算内安排的办公经费用于接待、加班、会议和设备购置的开支,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审批。其他办公经费开支审批规定:2000.00元以下开支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2000.00—10000.00元的开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各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10000.00元的开支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由院长审批。部门正职所支出的费用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经费支出对照学院下发的〈预算经费开支细则〉范围统筹安排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转下年使用。

  (二)院属各部门年度预算内安排的业务经费,包括教学差旅和学术交流经费、专业建设经费、学生实习经费、体育维持经费、教改教研经费、院级课程建设经费、科研经费、学生军训经费、学生体检经费、学生奖学金经费、学生助学贷款经费、学生活动经费、成人教育经费、水电通信经费、文印耗材经费、车辆运行经费、日常设备设施维护经费、教职工午餐经费、安全保卫经费、招生经费、就业经费、报刊订购及期刊装订加工经费、实验中心设备维护经费、学院宣传经费、花果山校区管理经费、五山校区管理经费、财务核算经费等。

  各部门业务经费因业务开展需要,用于接待、会议、加班和设备购置的开支,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审批。其他业务经费开支审批规定:200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2000.00—10000.00元的开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各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10000.00元的开支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由院长审批。业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经费用途挪做他用。

  (三)学院年度预算内安排的党团活动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负责学院党团工作院领导审批,专款专用。

  (四)学院年度预算内安排的工会活动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负责学院工会工作院领导审批,专款专用。

  (五)学院年度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包括设备购置、图书购置、专项维修及基建经费,工资、福利、课酬、奖金,院级会议费、院级接待费、师资培训和人才引进经费,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由院长审批。

  (六)在学院经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由负责人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报销手续;自筹的课题、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审批,后到学院财务借款、报销。其他自筹的经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年度预算内安排的业务经费,预算期末经费节余学院收回。各部门确因业务开展实际情况未支付的业务经费,经学院财经领导小组讨论提交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审议决定后在下一预算年度安排使用。

  第五条  经学院财经领导小组讨论提交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审议决定安排给各部门的预算外经费,各部门应根据经费用途专款专用,预算期末经费节余学院收回。

  第六条  借款审批程序:

  (一)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必须凭预算安排指标或经院领导审批的报告,到财务处填写借款凭单,写明借款用途、金额,按照借款内容根据预算经费审批规定办理领导审批程序,经学院财务部门审核后才能办理支付手续。

  (二)各项借款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手续,特殊情况应办理延期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或延期手续的个人和部门,学院财务部门有权暂停办理借款人及借款人部门费用核销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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