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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预算经费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1-06-22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预算经费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穗科贸〔2009〕12号)

   

  院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院内预算经费管理制度,提高院内预算经费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现将预算内安排各项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审批程序补充规定如下,请各部门依照执行:

  一、各部门办公经费用于会议和业务接待费的总额不得超过部门办公经费的20%, 每笔会议或业务接待支出在200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在2000.00—10000.00元的开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各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10000.00元的开支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由院长审批。

  二、专业建设经费可用于以下开支:

  1.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教研支出;

  2.专业建设的调研、新开专业的论证和教学计划修订的费用

  支出;

  3.购买专业建设所必需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声像资料以

  及发生的数据信息费等支出;

  4.编印教学参考资料、辅助材料和研制教学软件、题库的费用支出,以及教学大纲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有关的费用;

  5.专业建设中必需添置的小型设备、设施及专用实验室建设的费用;

  6.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短期师资培训费用;

  7.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会议差旅费;

  8.专业论证评估费用。包括评估的材料费、评估费、专家接待费及劳务费;每个专业用于支付专家接待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该专业建设费的10%。  
    以上专业建设开支,每笔在200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在2000.0010000.00元的开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各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10000.00元的开支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由院长审批。

  三、实习实训经费可用于以下开支:

  1.学生实习实训接收单位管理费支出;

  2.学生参加实习实训的交通补贴、租车费用支出;

  3.学生实习实训指导费(含本院及外单位指导老师指导费)支出;

  4.实训室仪器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及开发,学生实习实训耗材费用支出;

  5.校外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费用支出,该项支出的费用总额按照在校普高学生每生10元/年计算,可用于开拓和联系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业务所发生的交通、差旅、会议、接待等相关支出;

  6.与学生实习实训相关的其他支出。

  以上实习实训经费开支,每笔在200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在2000.0010000.00元的开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各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10000.00元的开支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由院长审批。

  四、学生管理费可用于:

  1.学生学籍、档案管理支出;

  2.学生成绩单邮寄支出;

  3.其他学生教学管理支出。

  五、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在本部门各项经费列支的加班误餐费、

  交通费,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在预算内办理审批程序,其中误餐费报销标准如下:

  1.正常上班时间,白天:6元/人,夜晚:8元/人;

  2.节假日时间,白天:10元/人,夜晚:12元/人。

  交通费报销标准如下:

  1.家住广州市区的教职工,30元/次;

  2.家住番禺区的教职工,10元/次。

      六、按照院内津贴层级管理办法考核发放的院内津贴,由各部门制单,经组人处、计财处审核后发放。

  七、院内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贴、节日费等,在年度预算经费总额内的开支,由组人处制单,计财处审核后发放。普高班教师课酬在年度预算经费总额内的开支,由教务处审核工作量后交组人处制单,计财处审核后发放。成人教育、培训班教师课酬在年度预算经费总额内的开支,由继教学院制单,教务处、计财处审核后发放。系部开展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考前辅导产生的教师指导费:纳入教学计划的由教务处审核工作量后交组人处制单,计财处审核后发放;另外收取培训费的考前辅导班,在培训费支出预算内开支的教师指导费,由主办单位制单,计财处审核后发放。

  八、除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奖励金、福利费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超过1000.00元可用现金支付外,其他10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使用支票或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严禁以虚假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办理报销业务。

  九、各部门用本部门经费购置设备、设施、易耗品、办公用品等,须经学院后勤设备处审核,属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后勤设备处按规定办理,非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与后勤设备处协商,可由后勤设备处统一采购,也可自行采购,采购完成后先到后勤设备处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再办理经费报销审批手续。

  十、各部门用本部门经费自行购买与业务相关的图书、资料和音像教材、电子课件,须到学院图书馆办理入库验收和借出手续,再办理经费报销审批手续。

  十一、本补充规定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补充规定自2009年3月19日起施行。《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预算经费审批规定(试行)》、《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预算经费开支细则(试行)》未修订部份仍按原规定办理。

                                 

   

   

  ○○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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