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穗科贸〔2008〕73号)
第一条 为贯彻穗财行〔2008〕179号文“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规范学院差旅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属各部门差旅费开支必须先按照学院预算经费审批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差旅费在本部门预算内经费开支,由出差人所在部门审核后报请院领导审批。
(二)差旅费在会议、培训主办部门预算经费开支,由主办部门审核后报请院领导审批。
(三)学院教职工调动、搬迁及探亲的差旅费,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请院领导审批。
第三条 院属各部门组织到国外、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考察、学习培训,必须先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会议、考察、学习培训需要的临时用汇按照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01〕93号)办理用汇手续,学院除了用人民币购买国际机票外,不得再用人民币支付境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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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部门组织在国内的会议、考察、学习培训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按下表执行,其他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穗财行〔2008〕179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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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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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上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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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级以上、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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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天/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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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人员、副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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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天/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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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以下人员、中级以下技术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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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天/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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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划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