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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办借款、还款(含汇款、开支票、取现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6

院属各部门:

    非本人来计划与财务处办理借款、还款(含汇款、开支票、取现金)业务,需委托他人办理时,请代办人在办理相关业务的同时附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上“同意代办人代办此业务”字样,并亲笔签名确认。

谢谢合作!

 

计划与财务处

2013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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