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停止使用100元面额《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的公告(2010年第4号)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广州市范围内停止使用100元面额《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为了规范财务报销管理,会计处理及时性、配比性的规定以及上级部门检查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请各单位在取得发票时,不要接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已停止使用100元面额《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二、在2011年1月1日前取得的100元面额《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于2011年3月31日停止报销。
特此通知!
计划与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