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十一个税目,“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在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从事临时性的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只能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征计算方法如下:1、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照《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号)规定执行,即按照收入全额预扣3%的个人所得税。2、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每次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再扣减800元费用,该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20%,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3、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每次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余额超过4000元的,扣减20%的费用,该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