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十一个税目,“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在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从事临时性的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只能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一、含税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
A: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b: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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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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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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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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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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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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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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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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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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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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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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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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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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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发放的劳务报酬=劳务收入-应纳税额
二、不含税劳务报酬的简单计算方法
假设不含税劳务报酬为A,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参见下表:

含税劳务报酬=不含税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