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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8-07-13

  为了规范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选择优质、可靠、信誉度好的合作单位,加强内涵建设,降低办学风险,进一步提高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12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立

第一条  校外教学点设立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的教学机构。

2.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具有在当地举办继续教育相应的资源条件(包括场地、师资、设备、办学资金和管理人员)。

4.具有丰富的继续教育相应领域的办学经验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5.有良好的办学社会信誉,无违规办学记录。

6.承诺执行《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合作单位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点设立的基本原则

1.成人学历教育以开办我院成人大专为主,以与本科院校合作的网络、教育业余和函授为辅,不设立只开展成人本科的网络、业余和函授方面合作的校外教学点。

2.为了避免恶性竞争,同一个地区(地级市)选择一个实力强的合作单位。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公办教学单位优先合作。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的审批程序

1.由要求设置教学点的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院对要求设置教学点单位的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发展规划、经费来源、管理人员的素质及设置教学点所必须的其他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3.在双方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由学院与具备设置教学点条件的单位进行协商后签订建立教学点的协议。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学校填写《省内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登记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合作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公办或民办)复印件。

3.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4.合作单位近三年来办学业绩证明材料。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五条  所有校外教学点隶属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对校外教学点采用动态管理。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及招生工作。对外招生宣传的内容,须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能使用。对连续两年招生规模达不到要求的教学点,不再安排招生并撤销教学点备案。对不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严格管理的校外教学点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教学点备案。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收取学生学费及各类费用。在我校收费规定之外,且符合当地物价部门收费规定的收费项目,须报学校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建立校外教学点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校外教学点一般须设立主任、副主任和管理人员若干名。其人选名单由教学点提名,并与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协商确定。其内部机构及编制可根据教学管理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但必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每年按照办学条件、教学全过程管理等要求,对校外教学点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校外教学点必须于每学期中段开展综合检查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报至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条   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工作会议,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须按时出席。

第十一条  每年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综合测评,对测评结果优秀的教学点授予“年度优秀校外教学点”称号。

对连续两次综合测评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学校有权撤销校外教学点备案。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在协助学校招生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严禁以我校名义私自招收任何形式的课程进修生或附读生;严禁转包招生办学;严禁招收脱产生。

第三章 任课教师选聘及管理

 

第十三条  选聘主讲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在本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技能,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企业在职人员中的“能工巧匠”。核心主干课程主要由主办院校派出。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可向学校推荐当地能胜任相关课程教学的人员作为任课教师,负责完成对任课教师的资格初审,在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同时附上教师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经审核批准,方可安排其担任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接受教学任务后的2周内向校外教学点推荐该课程的教材,并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提交课程教学进度表等。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认真备课,编写教案,组织好课堂教学。因材施教,师生互动,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性思维和动手能力。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在每次面授时布置适量、适度的作业。学生应认真完成、按时交作业;教师要及时批改,并以其作为平时成绩记录。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每次面授时应做好学生的考勤登记工作,并将出勤情况纳入课程平时成绩评定。在课程结束时将考勤表交给校外教学点,统一保存备查。

第四章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严格履行《合作办学协议》中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向广大师生及管理人员及时传达上级及我校有关方针政策及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按要求填报具体教学计划安排时间表,以此作为实施教学和我校教学随机检查的依据。

在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若因故需调整教学进程,需填写提交《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负责落实各专业、各门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安排,并监控各教学环节的实施,保证教育质量。

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若因故需更换教师,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变更。日常的调停课安排需及时反馈给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做好教学质量监控。

在教学管理自评工作中,要求通过听课、学生评教、同行互评及专家考评等方式,以评价教学态度、方法及质量等方面为重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填报《教师教学评价调查表》时,每门课程由学生填报的不得少于30份。由校外教学点负责统计汇总后,继续教育学院将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对校外教学点实施教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督导随堂听课、专业课抽考、毕业实践环节、教学管理资料备案情况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分发教材、辅导资料、按时收发学生作业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于新生第一学期开学前,向有新的校外教学点下达新专业的教学安排,校外教学点收到教学安排后须及时申报拟聘教师的资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排课并实施教学。其它专业的教学安排由教学点按当年级的教学计划要求实施。

校外教学点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将该学期的教学任务书、课程表、使用教材目录等有关材料送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其中,课程表必须有各课程任课教师、课程名称、上课人数和准确的上课时间与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应重视做好指导毕业实践的组织与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要建立严格的教学档案管理制度,须由专人负责教学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五章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校外教学点的考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课程考核制度。校外教学点须认真组织各类考试,在开考前两周提交考试安排表。抓好考风和考纪,减少杜绝学生考试违纪现象发生。校外教学点应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完成专业课抽考工作

所有课程考核和考务工作按《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规程(修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在期末考试前2周将期末考试安排表和各科目考场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校外教学点须加强考场巡考工作。继续教育学院随机进行巡考。

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应做好课程考核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发现考试违纪与作弊情况,须及时将取证资料整理完毕,按《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定)》进行初审,并将处理意见在1周内上报。

第六章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有关命题规定出好两份试题(A、B卷),所有课程试卷须同时配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第三十四条  教师命题用纸要求统一规格,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统一规格的电子版试卷,校外教学点要保证印刷试卷的质量,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继续教育学院对各专业的部分主干课程进行随机抽考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批阅试卷。教学点负责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上报成绩登记表原件,并加盖校外点公章送交继续教育学院考务管理部门。

各校外教学点必须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学生,以便相关学生做好下学期开学补考的准备。

第三十六条  各校外教学点每学期报送成绩后,学籍管理部将根据成绩登记情况随机抽查1~2门课程的试卷。

第七章  教材管理

 

第八章 学籍管理与毕业生资格审查

第三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协助学校做好每学期学生的注册工作,学费及有关费用等按《合作办学协议》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助学校做好本教学点新生报到和资格审查工作并到校本部办理集体报到手续,协助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按照学校的安排组织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数码相片拍照。

第三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每学期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申办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学及转专业等,具体受理时间详见《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条例(修定)》。

第三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协助学校组织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在教学单位一栏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校外教学点公章后,交至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

第三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学校毕业办证的规定和要求对学生学业成绩、毕业年限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学校批准。办理好的毕业证及学生毕业档案后,由各校外教学点负责统一领取,发放给毕业生。

第九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树立良好的学习气氛,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条  校外教学点要及时收集学生对教学及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违纪参照《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定)》处理。校外教学点负责整理学生违纪材料,初审后上报继续教育学院。经学校研究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的学生个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的任何事项,均应由校外教学点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再由校外教学点负责到学校办理。

第十章 校外教学点的撤消

第二十条   校旬教学点设置机构变更,应重新履行备案(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连续两年招生人数不足50人的教学点,终止合作,自动撤销,再招生应依本规定重新备案(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其违规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终止合作办学等处理。 

1.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的,教学管理混乱,出现学生集体投诉的教学点,立即终止合作办学。

2.出现故意拖延缴纳学费等现象的教学点,终止下一届的合作办学。

3.经检查发现没有严格执行《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合作单位管理办法》,终止下一届的合作办学。

4.出现虚假招生宣传、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学费标准、挪用办学经费的合作单位,立即终止合作办学。

3.未参加我校组织的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要求合作单位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立即终止合作。 

4.进行办学协议以外活动的,立即终止合作。 

5.违反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立即终止合作。

第二十三条   对限期整改的教学点,在整改期间暂停该校外教学点继续招生。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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