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商贸学院学生转专业选拔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5-17    点击: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穗科贸【2021】14号)精神,为规范商贸学院学生转专业选拔工作,坚持总量控制、就业导向、专业相关、保证秩序、公正公开、程序完备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立商贸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

商贸学院成立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组成的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监督、考核和审批。工作小组组长由商贸学院院长兼任。

二、申请条件

1.符合转专业基本原则,政治表现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所修读公共基础课程全部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参军入伍后正常退役的学生,复学后可申请转专业;

(2)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提供高中、或中职、或高职阶段相关作品、获奖证书等证明);

(3)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复学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停办其录取(所学)专业,不转专业无法入(返)校学习者;

(4)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合格的,复学后可申请转专业。

(5)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改革的紧密合作企业提前进行定向招聘,用人单位提供书面材料提出转专业的,可申请转专业;

(6)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认定的三甲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1)自主招生、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高职扩招等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在读毕业学期;

(3)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4)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5)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6)不符合转入专业招生时的身体或其他限制性条件;

(7)拖欠学费的;

(8)跨文理大类招生类别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3.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有一次转专业。

三、选拔办法

1.商贸学院对转出转入专业人数总量进行控制,原则上转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招生入学时学生总人数的5%转入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招生入学时学生总人数的15%。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改革的紧密合作企业提前进行定向招聘,用人单位提供书面材料提出转专业的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2.申请转专业学生,将由商贸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组织资格审考核。

3.当申请人数超过该专业招生入学时学生总人数的5%时,按学生当前绩点排名先后确定名单。

4.商贸学院对转入专业学生条件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真实有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转专业选拔考核,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转专业结果,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5.转专业学生名单商贸学院党政联系会审核通过报学校教务处

四、考核方式

转专业考核以面试方式进行,由商贸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进行面试,60分(含60分)以上为通过,并按考核分数高低次序确定名单。具体考核标准参见附件。

五、办理程序

1.学生报名申请。符合条件并有意转专业的学生,可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于每年上半年 5 月上旬或下半年11 月上旬,持相关材料一同交至商贸学院辅导员处

2.商贸学院审核。商贸学院对转出学生《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转专业材料送至教务处;接收到由教务处转交来的转入学生申请材料后组织复核,检查申请学生是否符合要求。

3.拟定转入学生名单。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学生进行考核,按综合考核分数高低次序拟定名单,报送至教务处。

4.拟转专业名单公示。拟转专业名单由教务处汇总,报送至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5.学院审批。公示无异议的转专业名单报送学院会议审批。

6.发文、手续办理。学院审批后,对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布,并通知转出二级学院学生按要求到转入二级学院报到学习。转入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告知学生办理课程学分互换、补修及其他学习相关事宜,安排好学生住宿和生活。

六、学生管理

1.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在修业年限内,完成所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2.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可申请课程置换为转入专业课程学分成绩。毕业学分按转入新专业的要求进行,按转入专业毕业条件办理毕业证书。

3.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4.学生转专业一旦成功,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学习。

5.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原学号不变,商贸学院安排落实其新班级编制。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2.本实施细则商贸学院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 商贸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