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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遣高校共青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27

 

团粤发[2013]13号

 

关于派遣高校共青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并顺德区团委,相关高等学校、中职中专学校团委:

    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党组《关于2013年从全国高校选派团干部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13]15号)的统一要求,团省委、省委教育工委于9月上旬联合下发了《关于2013年从全省高校选派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团粤联发[2013]52号)。经各学校推荐和团省委研究,2013年广东高校到县级团委挂职团干部选派方案已确定。按照团中央关于派遣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请各单位于10月10日前完成挂职团干部的派遣接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派遣工作的相关规定

    1.挂职团干部的工作期限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原则上不得中断选派人员的挂职工作或对选派人员进行调整,确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挂职任务的,须由派出单位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并报团省委批准。

    2.选派人员挂职期间,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选派人员可参加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的竞争上岗。

    3.选派人员到县级团委挂职,原则上科级干部挂任团县(市、区)委副书记,一般干部挂任团县(市、区)委书记助理。选派到广州、深圳市辖区的人员原则上挂任团区委书记助理。

    4.选派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负责安排挂职干部的住宿,派出学校按照团粤联发[2013]52号的有关要求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5.选派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工资关系不变。

    6.选派人员在挂职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挂职期满前,由所在地市团委协调有关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核,考核鉴定材料按有关规定装入其本人档案,作为今后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各高校团委的派遣任务

    1.各高校团委要主动与挂职干部所派往的地市团委联系,按照派遣接收时间安排做好工作交接,并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两进三同四争先、推动校地合作等工作,安排专人送挂职干部到地市团委报到。

    2.各高校团委要从培养锻炼后备干部、巩固和加强基层团组织工作的战略高度,做好挂职干部的培训和指导工作,积极整合学校资源在资金、项目、物资等方面对挂职干部给予支持。要关心干部在地方的学习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挂职干部安心工作解决后顾之忧。

三、各地市团委的派遣任务

    1.各市要主动与挂职干部所在高校团委对接,10月10日当天统一开展报到工作,进行有效对接。

    2.各市要抓紧协调市、县组织部门,按照挂职规定做好职务任免程序,确保每一名选派干部都能顺利到岗,履行挂职工作职责。

    3.各市要指导督促县级团委落实挂职干部的办公条件和食宿安排,为挂职干部安心开展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4.各市要把挂职干部作为推进基层团工作的一支重要工作力量,切实做好挂职干部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工作。要及时汇报挂职干部到岗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总结和交流活动,促进选派干部之间的交流与学习,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要注意发现工作中的优秀典型,及时给与宣传报告,并定期向派出学校反馈挂职干部工作状况。

四、挂职干部的工作任务

    1.推动基层工作。挂职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团组织的根本职能和核心任务要求,对挂职所在县级团委及其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情况进行扎实的调查研究,积极协助所在县级团委做好重点工作推进,充分发挥自身知识和专业优势,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2.提高综合素质。挂职干部要充分利用基层挂职机会,在工作实践中了解基层的国情、社情、民情,在推动工作中提高调查研究、组织动员、沟通协调、规划实施、开拓创新等综合素质,不断增强群众工作能力和社会管理工作能力。

    3.切实锤炼作风。挂职干部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利用挂职契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青年,增进与普通群众的感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保持奋发有为、苦干实干的精神状态,在全身心投入工作的过程中锤炼作风、经受磨练、增长才干、有所作为。

 

联系人:朱瑞峰、陆冠儒,电话:020-87185614、87195615,邮箱:gzgb2011@163.com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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