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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尽快做好2010年度团费收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29

各有关高校团委:

        团省委组织部日前下发《关于尽快做好2010年度团费收缴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

        附件:《关于尽快做好2010年度团费收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团省委学校部  

2012年3月29日 

 

附件:

关于尽快做好2010年度团费收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团委、省直有关单位团委、各有关高校团委:

        按时缴交团费是团章规定的每一名团员的基本义务,及时收缴团费是各级团的领导机关的职责。规范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事关每一名团员的切身利益。对于此项工作,团省委曾先后下发了《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团粤发[2005]1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共青团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团粤发[2010]23号),明确了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要求。2011年12月6日,团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度团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对2010年度团费收缴工作作出了安排。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地区和单位对团费收缴工作不够重视,没有按照规定做好团费的收缴工作。经核查,截止至2012年3月20日,仍有部分地区和单位团委没有及时、足额上缴2010年团费。请还未上缴2010年团费的单位加大收缴力度,按照本市核报的团员数和团费上缴比例,尽快足额上缴,同时填写、上交2010年团费收缴情况报告表。截止至4月10日前仍未上缴2010年团费的地区和单位,将一律不安排其参评全国级团内表彰各奖项,并在本年度的省“五四”系列表彰中通过差额比例酌情削减其评选名额,同时适当增加按时交纳团费的地市团委和单位的评选名额。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团粤发[2005]11号)所规定的标准征收团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做好团费的使用计划。要把团费向推动“两新”团组织开展主题团日活动等工作倾斜,加大对镇、村团工作骨干力量的培训力度,积极为基层团员、团干订阅《中国青年报》、《生力军》等团报团刊,有效提高团费的使用效率,加大团费收支的管理力度。

联 系 人:李劲

联系电话:020-87185617

传    真:020-87195617

团省委团费专用账户:3602001009001674524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庙前直街支行

收款单位: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共青团广东省委组织部

    20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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