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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高等院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3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团委、学联,省直团工委,各高等学校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

    近年来,全省各高校学生组织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校际活动频繁开展,对进一步引导学生活动、活跃校园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个别高校的学生组织开展校际活动不申报、不备案,组织单位监管不严,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引导广大青年学生,促进校园学生活动的蓬勃发展,依照省学联颁布的《广东省高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各高等院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校际活动)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学生校际活动的管理

    1.定义。凡有三所以上(含三所)学校的学生组织共同举办、参与的活动,包括召开会议、交流研讨、组织比赛、讲座培训等,即为高校学生校际活动。高校学生校际活动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申报审批,未经审批的校际活动不得举办。

    2.管理。按照团务管理办法规定,团省委直管的高校学生校际活动须由发起高校向省学联秘书处申报审批。地方协管和地方直管的高校学生校际活动须由发起高校向所属地市学联申报审批(如无成立市学联,则向团市委学校部申报审批)。省直团工委主管的高校学生校际活动向省直团工委申报审批。

    3.责任。学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校际活动的发起高校团组织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干部培训、担负起保障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责任。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4.监督。未经申报或未经审核通过的校际活动,不得举办,否则,由高校团组织予以取缔,并报上级部门,对学生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做出批评和警告处分。

    二、高校学生校际活动的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申请校际活动的学生组织,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广东省学生组织校际活动(会议)申请表》(附件2),同时附上详细活动实施方案。申请表必须清楚注明申报及参办学校及相关校内负责组织、责任人,活动简介、预期成效以及申报单位的签章等。活动实施方案(范本详见附件3)必须包括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活动内容、活动规模、活动流程、实施方案、应急方案以及经费保障等。

    2.申报时间。高校学生校际活动申报,必须在获得校团委同意并完成校内学生活动审批程序后,由发起高校为代表,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上级主管单位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凡活动举办前三天内提交的书面申请,主管单位可不予受理。

    3.审批流程。省学联秘书处收到申请后,省学联综合事务部将审核活动方案的内容,流程。审核通过后上报秘书处审批,秘书处同意后,将做回复。省直团工委、各地市学联可参照本审批流程执行。

    三、高校学生校际活动的开展和总结

    1.活动开展。校际活动开展应当保障学校教学和学生日常生活的正常有序进行,促进高校学生组织不断发展,更好地服务广大同学成长成才。为促进高校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省学联将安排学联干部参与、监督获批的校际活动。

    2.活动总结。校际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一周内将活动通讯稿、图片、以及工作总结上报上级主管单位。省属高校校际活动工作总结上报至省学联秘书处。

    四、有关要求

    1.主管单位做好把关指导工作。主管单位应当对校际活动的申办严格把关,坚持在保障学校教学和学生日常活动的基础上开展校际活动。在举办过程中,做好指导工作,令校际活动成为促进我省学生组织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有效途径。

    2.高校团组织要做好培训工作并对活动负责。高校团组织应当为校际活动的开展提供基础,切实做好干部安全培训,保障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3.高校学生组织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高校学生组织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按照规定做好申报工作,认真开展富有成效的校际活动,并做好总结归纳,及时上报上级组织。

    联 系 人:朱瑞峰、王琛瑜

    联系电话:020-87185614、87195615(传真)

    电子邮箱:tswxxb3@163.com

    联系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寺贝通津一号大院学校部(邮编:510080)

   

    附:1.广东省高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2.广东省学生组织校际活动申请表

    3.高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方案(范本)

    4.高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主管单位联系方式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

2011年11月14日

 

    附件1:

广东省高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适应各高校学生组织联系日益紧密、校际活动日益频繁的新形势,保障学校教学和学生日常生活的正常有序进行,促进高校学生组织不断发展,更好地服务广大同学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高校学生组织,是指各高校的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高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是指有三所以上(含三所)学校的学生组织共同举办、参与的召开会议、交流研讨、组织比赛、讲座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学生组织的校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所在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保障学校教学和学生日常生活的正常有序进行的前提下,省学联支持学生组织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开展校际活动。

    第五条  省学联是校际活动的指导单位,对校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经省学联批准可以成立校际学生组织,其开展的活动须符合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并接受省学联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未经省学联批准,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校内成立任何有多所学校(三所或三所以上的学校)学生参与的组织。

    第八条 未经省学联批准,学生组织不能擅自加入学校以外的团体、社团及其它组织,成为其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 各级学联组织根据需要定期召开各类学生干部工作会议,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校际间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条 各高校学生组织举办两所学校间的跨校活动,经两校团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凡三所或三所以上学校的学生组织开展校际活动,需经各有关高校团委同意,并按照各校学生活动管理规定,完成活动申报,获得校内批准后,再由发起高校为代表,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上级主管单位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活动结束后,应向上级主管单位提交活动开展的情况报告。由学校组织的教学、学术交流等不在本办法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 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分别加强对院系学生分会、研究生分会、学生社团开展校际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主要学生干部以在校所任职务身份参加外校活动需得到所在学校团委的批准。

    第十四条 各级学联组织及各高校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不得以在校所任职务名义参加社会上各种团体、个人组织的各种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以在校所任职务名义参与各种商业性、赢利性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本文所述各项规定的解释权归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

 

    附件2:

广东省学生组织校际活动申请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注:1. 申报单位完成校内学生活动申报手续后,由校团委加注审核意见。 

    2. 须另附活动具体方案(参照附件3);

    3. 各单位意见栏目中必须为签名与盖章同时签注方能生效,缺少任何一项均不予批复;

    4. 院系学生分会、研究生分会、学生社团校际活动的活动情况以及财务情况由该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和监督;

    5. 本表格可双面打印。

   

    附件3:

高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方案(范本)

    一、活动目的

 (概述本活动举办的目的、意义、可行性分析)

    二、活动时间及地点 (列明活动开展的具体时间,地点需写清楚详细地址)

    三、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合作单位等)

    四、活动对象

 (必须详细列明拟邀请单位、活动对象,单位名称写全称)

    五、活动内容

 (简明扼要地写明活动主要内容、实施流程)

    六、预期效果

 (概述活动规模、预计效果等)

    七、安全保障

 (应当详细的写明安全保障措施、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后勤保障机制等相关内容)

    八、经费保障

 (需包含经费来源,若来源为赞助,应标明赞助单位。以表格形式列出费用预算清单)

   

    附件4:

高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主管单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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