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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31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粤教助函〔2018〕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同时考虑学有余力,故学生不能同时担任学院两个固定岗位的工作。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产秩序、校园管理和学生自身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处、计划与财务处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书记组成。其职责是:

1.制定勤工助学活动发展规划;

2.审核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

3.决策其它有关勤工助学问题的重大事项;

4.指导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六条 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院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1.开发院内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部门提供中介服务;

2.负责学院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建立和完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规范管理;

4.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七条 学院各用人部门需指定一名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老师。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申请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勤工助学活动,凡适合学生从事的岗位,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

(一)行政教辅部门原则上按照《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定编方案》核定的部门编制数的10%配备勤工助学名额;如有缺岗情况,可按缺一补一的原则安排顶岗实习名额。或参照近三年勤工助学预算基数,作为该岗位核定依据;

(二)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及行政人员缺岗原则上按学生数1:200或岗位数1:1配备助理岗;

(三)特殊岗位需求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提交学院主管领导核批。

第十条 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须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用工。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以“勤工助学”的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不负担其学生的报酬。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应从学院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和适应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学院在安排岗位时,优先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临时岗位和顶岗实习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

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分上课期间临时岗位和假期期间临时岗位。上课期间临时岗位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临时参加的勤工助学岗位,用工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一周,每天不超过2小时。假期期间临时岗位是指学生寒假、暑假、国庆长假等法定节假日参加的勤工助学岗位。假期用工按天计算,每天工作时间应控制在6小时以内;

3.顶岗实习岗位是指学院为满足有关单位的临时需要,同时给在籍的三年级学生提供专业技能实践的平台,特设置的校内顶岗实习岗位;顶岗实习岗位招聘范围仅限于我院在籍的三年级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1.原则上仅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依照困难等级优先安排;

2.申请学生,需填写《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上岗流程

1.每学期初,各用人部门上报缺岗人数,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汇总后发布缺岗情况表,组织有意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报名;

2.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等指标,统筹安排确定录用名单。

 

第四章  酬金标准与支付

 

第十五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课余时间。原则上一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20.3元。校内顶岗实习人员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第十六条 各用工部门在每个月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产生的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凭证交至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汇总审批后,交计划与财务处通过银行卡发放的形式发放学生工资。

第十七条 各用工部门务必按月发放学生劳动报酬,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克扣、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上级规定提取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勤工助学资金由各用工部门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申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纳入学院财务预算。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95%用于支付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5%用于支付勤工助学活动的业务培训、工作总结、表彰奖励和宣传工作等。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要积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加强岗位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讲究职业道德,对于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并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服从管理,勤恳工作。因有事不能出勤,应向相关负责人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达三次者,取消其一年内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对不服从管理者,学院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酌情扣发或不支付劳动报酬,并且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上岗学生一般情况下需按约定的期限工作,不得擅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如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勤工助学岗位,必须提前向用人单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工作,否则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由于学生本人不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劳动要求,从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因非工作原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学期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推动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贸〔2017〕10号)《关于印发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科贸〔2017〕5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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