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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11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依据《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穗科贸〔2017〕10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勤工助学工作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院指定的岗位上,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同时还要求学有余力,要求提出申请的学生上一学期各科学业成绩及格以上;学生不能同时担任两个固定岗位的工作。

第三条  学院按照上级规定提取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勤工助学资金由各部门自行向学院财务处申报预算,实行专户管理、集中使用,资金的使用实行主管院领导审批制度,并接受本级和上级财务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95%用于支付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5%用于支付勤工助学活动的业务培训、工作总结、表彰奖励和宣传工作等。

第五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一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按18.3元计发劳务报酬。校内顶岗实习人员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指派专职辅导员老师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登记及备案,负责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推荐具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条件的学生。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及校内顶岗实习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为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任务设置的,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能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分上课期间临时岗位和假期期间临时岗位。上课期间临时岗位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临时参加的勤工助学岗位,用工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一周,每天不超过2小时。假期期间临时岗位是指学生寒假、暑假、国庆长假等法定节假日参加的勤工助学岗位。假期用工按天计算,每天工作时间应控制在6小时以内。

   (三)顶岗实习岗位是指学院为满足有关单位的临时需要,同时给在籍的三年级学生提供专业技能实践的平台,特设置的校内顶岗实习岗位;顶岗实习岗位招聘范围仅限于我院在籍的三年级学生。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名额分配原则

   (一)行政教辅部门原则上按照组织人事处核编总人数的10%配备顶岗实习或勤工助学名额。各部门如有缺岗情况,可按缺一补一的原则安排顶岗实习名额;

(二)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缺岗原则上按学生数1:200或辅导员岗位数1:1配备辅导员助理岗;

     (三)特殊岗位需求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提交学院主管领导核批。

    第九条  院内各用人部门在每年6月、12月填写《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附件1),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申报下一学期用人需求,经相关部门研究批准方可设岗;临时岗位须在用工前五个工作日填写《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附件2)交学生工作处领导核实用工数量后,提交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用工,无备案岗位不发放相应费用;每学期末,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用工部门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量及岗位要求,面向全院公开发布信息,统一进行招聘;临时岗位按程序进行发布。

    第十条  学生可根据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发布的岗位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3),附同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交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递交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招聘学生时,要将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和录用条件向学生公开,实行公平竞争。经用工部门面试、培训、试用合格后,签订《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4)(一式三份,一份学生本人,一份用工部门,一份学生处留档)。各学院在安排岗位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上岗后,如果中途离岗,或经用工部门多次教育无效辞退,用工部门应组织学生填写《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离岗申请表》(附件5),各用工部门接到申请及时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报备,申请安排新的学生上岗。

第十三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部门在下月5日前将《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表》(附件6)、《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工资考勤表》(附件7)报送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中心据此安排发放报酬,报酬采用银行代发方式按月入卡发放。

第十四条  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用工部门应减(停)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9月下旬用工部门组织上一学年勤工助学满6个月的学生进行自我总结,并从出勤、工作表现和工作效果三方面进行考评。各用工部门在考评的基础上,按参加考评学生数15%的比例,推选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及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将对勤工助学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为200元/人。

第十六条 用工部门需对学生每月的工作表现作评价,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表现不佳、消极怠工者,用工部门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申请撤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酬金;学生对评价有异议的,可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中心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勤工助学学生如多次消极怠工或无故中途离岗的,将列入勤工助学学生黑名单,清除其勤工助学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因违纪而受处分者,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2018年3月28日

 附件1.《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

 附件2.《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

附件3.《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附件4.《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附件5.《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离岗申请表》

附件6.《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表》

附件7.《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工资考勤表》

附件8.《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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