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私自留宿异性、校外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关于修订私自留宿异性、校外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穗科贸〔20124

     本学期个别宿舍有留宿校外人员和晚间23:30后仍有异性滞留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生活区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与《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穗科贸〔2007〕51号)相关规定,对留宿异性、校外人员,晚间23:30分后仍滞留异性宿舍等违规处理条例修订如下:

一、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院相关部门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未经批准,留宿院外人员,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三次或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晚上22:30分后不得滞留异性宿舍,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或以上情况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学生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留宿双方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或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三次或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人员未制止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本修订条例由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 生 工 作 处

О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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