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就业 ----

第一部分毕业生就业政策与法规

 
第一部分毕业生就业政策与法规
 
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政策
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通知》的下发,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今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今年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可以享受国家代替偿还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奖励政策,其中包括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三年)的学生和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
  今年就业政策的另一个特点是政策与岗位配套出台,就业岗位的规模数量大大超过了往年。今年新增加的科研机构科研助理岗位预计可吸纳毕业生10万人。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从过去的3年5万多人增加到一年20万人。服务外包企业未来5年内,将新增毕业生就业100万人。
为帮助大学生就业,中央财政直接投入近55个亿,地方财政(投入)数十亿,中央财政投入可以直接帮助40万毕业生就业,相关部门、地方财政出台的一些政策和资金,可以帮助上百万大学生就业。
国家对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应征入伍、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特教岗位等国家基层项目,参加国家、地方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家庭困难的五类大学毕业生将分别给予各种优惠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3、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4、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5、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6、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7、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8、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9、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10、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11、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12、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13、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14、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5、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6、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7、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18、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19、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20、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广东省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政策和规定
◇ 广东省教育厅规定,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社会推荐、自荐就业。
鼓励毕业生到人才急需的地方工作,凡志愿到广东省内十六个贫困县(陆河、清新、连山、连南、阳山、乳源、新丰、揭西、连平、和平、东源、龙川、紫金、大埔、丰顺、五华)就业的非当地生源毕业生,按照(粤高校[1999]2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 国家工商总局和广东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免交10多项收费。
广东省政府已制订了简化审批手续、免征所得税等措施,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规定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7项收费,以及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它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 税收优惠:
对毕业生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3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毕业生创业办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
◇ 贷款优惠:
广东省政府要求,有条件的地区由地级及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创业贷款和担保,帮助大学毕业生找到启动自主创业的“第一桶金”。
 

                在你之前已有多位师兄自主创业,如有条件的话,不妨尝试开办公司,自主创业。
 
◇   广东省政府鼓励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
“三支一扶”指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为“三支一扶”。
◇ “三支一扶”毕业生的待遇
由省财政统一支付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生活补贴800元,每人每年2000元交通补贴、医疗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等。
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组织招募、服务期间的管理、服务期满后按《广东省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具体在网上阅览可享受的有关待遇)。
在你之前,已有往届多位师兄师姐参加 “三支一扶”服务工作。你能否考虑走上这一人生之旅的路,发挥才智,成就事业。
 
◇ 毕业生派遣规定
毕业生在规定时间(6月1日前)落实国有单位并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的(必须有厅或局级主管部门的签章),应及时回本系签章登记、上网申报,学院就业中心审核,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同意,列入就业计划于6月30日前派遣;在规定时间内(6月1日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办理暂缓就业者除外),省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出回生源地人事局(师范生回生源地教育局)报到的《报到证》,本人档案、户口关系由学校统一转回生源地所在地市、县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 毕业生因各种原因需要办理暂缓就业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暂缓就业的范围:
①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② 派遣前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阶段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毕业生;
③ 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毕业生;
④ 报考研究生者。
 

毕业生于当年5月31日前在本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暂缓就业申请表》
 
统一由系上网登记申报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上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打印条形码,发出《暂缓就业协议书》
 
各系向毕业生发放条形码和《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毕业生本人与省就业中心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贴条形码其中一份由毕业生本人保管
各系按规定时间收回毕业生签订已贴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两份,交回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整理后连同毕业生档案一并交省就业中心
 
 
◇ 暂缓就业不能补办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凡逾期未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不能补办暂缓就业。
◇ 暂缓就业期间的档案管理
① 档案由省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暂不发报到证,不收档案保管费;
② 由省就业指导中心提供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等证明;
③ 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凭自己手中的《暂缓就业协议书》、接收单位有效接收证明按规定的时间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和档案迁转手续,然后持《报到证》回到学院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④ 暂缓就业期满时,毕业生还未落实单位的,由省就业指导中心将档案转回毕业生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证》转回到学院招生就业处。
◇ 暂缓就业期间的户口管理
① 办理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暂留学院2年;
② 期间取消暂缓就业的,凭省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报到证》到学院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③ 期间未取消暂缓就业的,在暂缓就业期满后,学生须到学院学生工作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再凭《报到证》到学院保卫处将户口迁回生源地,不得以各种理由将户口空挂在学院集体户口上。
◇ 暂缓就业期间的党组织关系
① 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或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以系为单位,归各系党支部统一管理;
② 毕业生党员定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原则上要参加组织生活,确有困难者,经系党支部同意,可以书面形式汇报思想情况;
③ 预备党员每半年书面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转正在系党支部按有关程序办理。
◇ 注意事项
① 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的户口关系继续保留在学院。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果毕业生在暂缓期限届满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必须在暂缓期限届满后到学院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否则由学院保卫处直接办理毕业生的户口迁出手续,迁回到毕业生生源所在地,并按毕业生提供的通信地址(如有变更,毕业生应及时通知学院)邮寄给毕业生,邮寄毕业生户口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承担。
② 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必须严格遵守法规法纪;如果毕业生有违法违纪行为,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可以取消其派遣资格。
③ 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的档案委托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管理。
④ 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如提出转移档案,必须提供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档证明,并出示暂缓就业协议书。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10天内将毕业生档案转往接收单位。
⑤ 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如毕业生尚未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档案转回毕业生生源所在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 关于调整改派
① 受理时间:从毕业当年的7月到次年的6月,每个月的最后一周为受理时间,由学院学生工作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齐学生改派的资料后,统一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② 调整改派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流向。我省12个山区市生源的毕业生,只要当地需要,原则上不调整改派;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原则上不调整改派。
③ 在人才市场办理空挂档案的,不作调整改派。
□ 关于出国与升学深造
① 就业方案编制为出国或升学的毕业生,不签发报到证;
② 毕业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出国(含出境)的,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指就业方案编定后)未获准出境的,学院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不再签发报到证;
③ 专插本已被录取的毕业生,在就业方案编制完成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生源地就业,同时不再签发报到证。
□ 关于结业生和延长学制的学生
① 结业生在学院编制就业方案前找到工作单位,而且单位确实需要报到证办理有关接收手续的,可由单位出具证明,办理派遣手续,签发报到证。但要注明“结业生”字样。
② 按照规定需要延长学制的学生,在取得毕业资格(领取毕业证书)三个月内找到工作或要求回生源地就业的,可以纳入当年就业方案派遣,签发当年的报到证,超过三个月后不再受理办理派遣手续(即不再签发报到证)。

三、广州市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政策和规定
□ “三优先”原则
广州市穗人[2002]21号文件规定,“继续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会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遵循“三优先”原则,即优先解决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优先接收“211工程”院校的非广州生源本科并学士以上高校毕业生,优先接收广州地区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提倡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以及引导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毕业生到高新技术企业、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 广州市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程序
◇具有人事主管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程序
(1)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达成初步用工协议或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通过网上向人事局申报毕业生资料;
(3)市人事局在网上审核毕业生资料,并通过网上反馈到用人单位主管部门;
(4)用人单位将人事局在网上审核的毕业生资料反馈到毕业生所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已同市人事局联网的高校可在网上直接查询到该毕业生在广州的就业情况);
(5)毕业生所在高校就业部门向市人事局发派遣函或在网上确认派遣;
(6)毕业生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
(7)非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需办理入户手续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持毕业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入户登记表(入编事业单位的还需持增人计划卡)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 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广州生源办理调整改派规定
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领取了“毕业生派遣报到证”后,如再次落实另一新的工作单位,须要办理从原来的就业单位改派到新的就业单位者,持如下材料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办理调整改派。
材料要求:
(1)毕业生必须是广州生源并已派回广州市人事局(及基层下管辖区的工作单位)报到的;
(2)现在联系落实新的就业单位必须是广州市人事局管辖(下层)的工作单位;
(3)原就业的单位出具同意改派的证明;
(4)新就业的单位必须与毕业生本人正式办理就业签约,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有效的证明材料。
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98号南方精典大厦六、七楼
 
□ 不具有人事主管权的外资企业、外国商社驻广州办事处、乡镇、街区企业、集体、私营企业、民办机构等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程序
(1)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达成初步用工协议或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用人单位通过当地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管理机构的人事代理部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各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广州市高中级人才管理服务中心等)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也可由毕业生本人持以下材料到上述机构办理;
A、用人单位需提供:用人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B、毕业生需提供:推荐表原件一份;就业协议书原件三份;身份证复印件。
(3)其余办理程序同国企类同,由人事代理部门全权办理。
 
□ 通过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的具体操作过程
(1)用人单位出具用人报告(内有包括工作岗位及接收意图),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提供广州公司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毕业生到中国南方人才市场领取《人事代理手册》正本填写好并加盖公章,提供《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以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一份;
(4)以上资料递交至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办理接收手续或申办入户指标;
(5)毕业生毕业后到中国南方人才市场报到,并缴纳人事代理费;
(6)办理入户手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 未就业登记
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时暂未落实接收单位或录用单位,在“中国广州人事网”(http://www.gzpi.gov.cn)办理未就业登记的手续。办理未就业登记的毕业生,凭《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可享受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多项免费服务。
(1)免费享受未就业期间档案保管及出具未就业登记证明的服务。
(2)减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费用。
(3)免费享受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南服务。
(4)免费参加本中心主办的公益性供需见面会。
(5)免费推荐就业;免费享受在高校期间勤工助学推荐服务。
(6)免费提供继续升学咨询及代办报名等服务。
(7)免费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落实社会保险资助。
(8)免费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gzpi.gov.cn)主页自荐服务。
(9)代办毕业生学历证书鉴定。
(10)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代办《失业证》、招工、社会保险、职称认定等)
 
□ 就业登记
(一)      应届生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当年就业凭《报到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加盖主管部门或人才中心公章)办理接收或录用手续。
(二)      毕业离校半年后尚未就业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凭《报到证》和《广州市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保管证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证》,档案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三)      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展代办《失业证》,缴纳社会保险、代办招工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 准就业见习活动申请
   (一) 申请条件:(1)学生:办理未就业登记和报名参加“准就业”,经审核后进入“准就业”学员数据。(2)见习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在“中国广州人事网”公布。
   (二) 见习单位和见习学员按照合同约定实施见习活动。(1)见习单位给予生活补贴及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给予15元/天的生活补助(不包括见习单位给予的生活补贴)。
 
□ 广州生源的留学人员回国有关事项办理规定
◇ 办理“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书”
程序:1.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2.本中心初审
      3.报人事局审批
      4.本中心出证书
 
□ 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程序:
1.向本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2.本中心初审
3.本中心送材料到教育学院留学中心认证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一式二分)
(1)《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1式2份;
(2)近期2寸或小2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
(3)在国外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原件;
(4)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有成绩单复印件(国外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须提交学校开具的相关证明);
(5)护照(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6)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7)硕士、博士论文目录及摘要,交验论文;
(8)留学前最后学历证明。
 
◇合作办学学位认证(复印件一式二分)
(1)《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申请表》1式2份;
(2)近期2寸或小2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
(3)身份证;
(4)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学习经历者提供);
(5)合作办学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
(6)合作办学学习成绩单;
(7)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8)硕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须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9)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港澳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一式二分)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1式2份;
(2)近期2寸或小2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
(3)身份证;
(4)特区通行证(含签注及出入境记录,若通行证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5)学历学位证书;
(6)学习成绩单(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验看原件);
(7)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就读证明;
(8)硕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须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9)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档案挂靠
 程序:
 1.出国留学人员或回国人员提交相关材料
 2.本中心认定身份后,开出调档函调档案
 
 所需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或国外留学证明(护照、学历学位证书、我国驻外使领馆证明);
(2)出国(境)留学人员:国(境)外学校入学通知书、国内学历学位证书、护照、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户口迁入
程序:
1.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2.本中心初审
3.报人事局审批
4.由本中心代办入户手续
所需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
(1)《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原件(在国外获本科学位者除外);
(2)《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留学人员登记表》1份;
(3)《入户登记表》1份;
(4)《广州市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审批表》1式3份;
(5)所在单位工作证明(1式2份);
(6)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已注销者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7)挂靠广州的入户地址户口簿首页复印件或本人房产证复印件;
(8)若配偶随迁,需提交婚姻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出国留学人员:
(1)《毕业生报到证》原件;
(2)《户口迁移证》原件;
(3)国内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国外学校入学通知书(须由专业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
(6)护照,交验原件。
 
主管部门:广州市人事局属下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回国部
地址:    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7楼办事大厅
邮编:    510050
电话:    83568037、83543096
传真:    8620-83568060
投诉电话:8620-83517093
E-mail:   gzscse@tom.com
网址:    http://www.gzscse.gov.cn
 
四、毕业生就业协议
□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后,必须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协议责任。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后,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发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凭《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一旦签订了省教育厅统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便具有约束力。《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落实就业的重要凭证,毕业生及签约者诸方应信守诺言,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
 
□ 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应及时交各系就业工作负责人登记、上网申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定、审核后报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批方能派遣。
 
□ 毕业生应对本人的《就业协议书》谨慎保管,丢失《就业协议书》原则上不补发。互相借用、复印、涂改、伪造的协议书无效。协议书毁损的,应凭原件和已签署学院意见的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换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因特殊原因而要求补发《就业协议书》的,应由本人提交:①书面申请书;②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有关表格填写,各系签署意见;③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接到补发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毕业生应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原则上不得变动,不得单方面违约。因特殊原因确需重新签约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出据用人单位同意违约的证明;
◇向系提出有充分理由的违约意向申请报告,系经过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得到系批准后,本人持用人单位同意违约的证明、已经签约的一式三份《就业协议书》、本人申请报告(学院已签署审批意见)、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
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办理;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
◇领取新的协议书,办理新的签约手续。
 
 
 

                    请你诚实求职,抓住良好的机遇慎重签约,诚实守信。
 
 
 
 
 
 
 
 
 
 

□ 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项目
权   利
义   务
学校
◆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管理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审核就业协议
◆维护学校声誉
◆推荐毕业生
◆确保推荐毕业生资料真实性
◆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按规定寄送档案材料和协助保卫处办理迁移户口粮食关系手续
用人单位
◆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
◆到学校进行招聘活动,举办招聘会
◆了解毕业生生源信息
◆在招聘活动中实事求是地宣传
◆严格履行就业协议按时做好接收毕业生工作
◆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应给予毕业生适当赔偿
毕业生
◆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
◆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用人单位
◆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参加公开竞争
◆通过双向选择自愿签订就业协议书
◆男女毕业生有平等就业权利
◆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违约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已签订的就业协议违约的权利
◆实事求是介绍自己,保护原就读学校的技术秘密
◆自觉履行就业协议
◆服从国家需要
◆承担违约的责任

□ 毕业生求职应聘签定协议流程

 填写“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推荐表
毕业生
 

 

 
 
 
 
 
 
 
 

学院6月1日前报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落实就业单位(属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必须签订一式三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持“就业协议书”回各系作登记、盖章并上网申报
交回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省批准后统一派遣(2009年7月1日起)



 

第二部分   就业问答
 
求职应聘:
 
 

如何获取用人单位招聘信息?
答:毕业生获取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可以通过八大渠道:①实习期间或实习后,与实习单位建立良好的关系,从实习单位中获取;②在家庭里的父母、亲戚中获取;③从同学中获取;④从朋友中获取;⑤从各类型、各层次的人才网、就业网、信息网上获取;⑥从报刊、电台、电视等传媒上获取;⑦从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型就业市场、人才市场组织举办的供需见面会、招聘会等获取;⑧学院的就业网页,各系的就业专栏板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系负责就业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专业教师中获取。
 
 

哪里可以得到咨询服务?
答:毕业生需要了解咨询有关签约,人事挂靠等问题,可以从如下两种途径得到咨询服务:①向毕业生本人所在系主管就业工作的书记、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员咨询。②向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咨询。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毕业生程序如何?
答:(1)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达成初步用工协议或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通过网上向当地人事局申报接收毕业生资料;
(3)当地市人事局在网上审核毕业生资料,并通过网上反馈到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
(4)用人单位将人事局审批同意录用的毕业生资料反馈到毕业生所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
(5)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6)省就业指导中心打印《报到证》,由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把《报到证》移交到各系,由各系签发发给毕业生。                                                                                                                              
参加"西部计划",会在哪里服务?
 
答:西部计划实行按需招募,对口支援服务。在服务地的确定上,东、中部省份招募的志愿者主要集中到对口支援的西部省份服务,西部省份招募的志愿者原则上将在本省服务。全国项目办于2009年开始,实施基层青年工作志愿服务专项行动,鉴于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工作岗位的特殊要求,为扩大选拔范围,做好回原籍服务的试点工作,今年报名参加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的志愿者可以申请回原籍服务。
 
 

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参加西部计划?
答:如果你是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都可报名参加。主办单位将在全国公开招募,选拔那些思想过硬、品学兼优、具有较强奉献精神的毕业生参加,尤其是鼓励西部高校和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积极参与,如果你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西部将得到优先提拔。
 
 

参加西部计划后,主要可能从事哪方面的服务?
答:如果你是医学院校毕业的将从事医疗、防疫、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如果你是学农、林专业的,可以从事农业技术、扶贫开发方面的工作;当然你还可以从事教学工作、专职或兼职担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或到乡镇青年中心从事服务工作;在承担业务工作的同时你还可担任学校副校长、卫生院副院长并通过有关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等管理职务。
 

听说参加"西部计划"还享有相应政策,是这样吗?
答:是的。国家对"西部计划"非常支持,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参加"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享有服务期间计算工龄等相应的政策支持。
 
 

参加"西部计划"后,考研还能加分?
答:是的。你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如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当然,要考上研究生,还需要你付出更多的努力。
 
 

参加"西部计划"后,考公务员还能优先录用?
答:是的。你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今后,服务单位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将优先录用、招聘你们这批参加西部志愿服务的大学生。
 
 

参加志愿服务对我今后就业有哪些帮助呢?
答:你参加"西部计划",到基层和艰苦地区从事志愿服务,既能为西部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实在在的贡献,又能增加基层工作经验,深入了解国情、民情,丰富人生阅历。你所展现出的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任何单位都会感兴趣的。而且,现在绝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在录用、选拔干部时,非常看重是否具有基层工作经验这一点。在这些方面,你和你的志愿者同事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主办单位还将通过建立志愿者人才库、组织专门的人才招聘会等措施,为你服务期满后升学、就业以及创业等创造条件。
 
 

现在政府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什么叫做基层?
基层:基层的概念一般是指县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农村,包括城市的社区。而西部按照我们现在的定义,西部是有12个省区。艰苦边远地区又是一个概念,艰苦边远地区,国家规定的是,涉及到15个省区近600个县叫做艰苦边远地区。概念有交叉但也有不同。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3,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效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同时规定,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用人单位办理接收毕业生人事代理程序如何?
答:(1)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达成初步用工协议或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用人单位到当地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管理机构的代理部门(含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各市、区人才交流中心、广州市高中级人才管理服务中心等)办理接收毕业生人事代理手续,(单位可委托毕业生本人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A用人单位需提供:用人申请报告(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码复印件;
B毕业生需提供:填写《人事代理手续》、推荐表原件一份、就业协议书三份(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C由委托人事代理部门办理接收相关手续
D毕业生到人事代理部门报到、缴纳人事代理费、办理入户手续等;
E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有关事宜。
 
 

毕业生毕业工作后还能不能申请办理违约改派手续?
答: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没有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或到当地人事局报到后,原则上不能违约办理改派。
 

“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因特殊原因要求
补发有何规定?
答:根据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应届毕业生需补办《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必须具有如下材料,才能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材料:(1)本人要求补发的书面申请报告;
(2)所在系在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送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批,10个工作日内作批复。
 
 

什么叫就业协议?
答:就业协议是指求职择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就业关系而达成的协议。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为了确定录用后就业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但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什么叫劳动合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状态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在法律上确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答: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但他们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协议,其主要区别:
(1)两者的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专指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工作协议;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这些劳动者既可以是高校毕业生,也可以是其他人。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2)两者的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初次工作协议,其主要意义在于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互相选择的关系确定下来,一般并没有详细规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而劳动合同则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确定工作关系之后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具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因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不能等同于签订了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了就业协议之后,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通常毕业生到单位工作之后,双方才签订劳动合同。
(3)两者发生问题的处理部门不同
在毕业生就业协议发生问题、需要处理时,一般首先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协调,如果取得一致意见,则报送毕业生所属的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调整。若劳动合同发生问题,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报送,请求处理。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劳动纠纷。
就业协议签订:
落实到民营私企、外资、独资、合资(含民办学校)等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是否一定要签署《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答:毕业生落实到民办私企、外资、独资、合资或民办学校等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其用工的性质属于聘用制的签约合同工;如毕业生的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代理部门,便必须与用人单位签署一式三份的“就业协议书”(简称);如不需办理人事挂靠或不解决户口迁移及落实问题时,可签署也可不签署“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就业协议书》上交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手续时间?
答:2009年6月1日前。
人事挂靠:
 
 

毕业生办人事关系挂靠可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答:人事关系是指把国家干部身份、人事档案行政关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如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等。
(1)保留毕业生干部身份;
(2)计算连续工龄;
(3)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出国、升学、结婚等各种证明和办理相关事宜;
(4)代办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调整、转正定级、职称评定;
(5)代办社会保险、边防证、证件年审等;
(6)为外地生源的本科毕业生办理入户广州的事宜。
 
 

怎样办理人事挂靠的手续?
答: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可为毕业生办理人事挂靠业务。
须带材料: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2)小一寸照片一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3)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4)“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
(5 )如已派遣者须带毕业生派遣报到证。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解决户口和档案问题,怎么办?
答:如果用人单位是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或者是个体经济单位,一般都无法解决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问题。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将档案和户口挂靠人才市场,由人才市场来解决户口和档案问题。
 
 

暂缓就业:
 

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的手续程序如何?
答:见第4页:办理暂缓就业手续。
 
 

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有何作用?
答:在暂缓就业有效期内(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1)其本人档案在广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管理;
(2)本人的户口暂保留学院;
(3)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落实并与国有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的,可持本人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和相关证明,直接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档案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移交到用人单位);
(4)需报考公务员、研究生或专升本的学生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出同意报考的证明。
 
 
 

许多录用公务员的单位要到六、七月份才正式录用毕业生,已被列为录用人选的同学是否需要办理暂缓就业手续?
答:对已被列为公务员录用人选的同学在我院办理暂缓就业期限内确因公务员录用工作滞后而未能签订协议书者,先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在办理表中注明)。在7月1日前被正式录用的,7月2日后继续办理签订协议和发放《报到证》手续。
 
 
 
毕业派遣:
 

毕业生派遣情况如何?
答:(1)应届毕业生凡能获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的,并已落实就业单位(正式采用或办人事挂靠的),由广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后发出《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
(2)应届毕业生如在毕业派遣前在本院申报了出国留学(或移民、投资等),按省教育厅规定,不予颁发《报到证》,不能派遣,其户籍关系和档案移交生源地户籍管理部门和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
(3)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补考后仍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取毕业资格只能结业的,按省教育厅规定不能派遣;如本人确定已落实就业单位,并要求派遣者,按省就业指导中心规定可以发出派遣《报到证》,但必须在《报到证》“备注”一栏上注明“结业生”。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需要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需交《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党员需向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团员需向接受单位团组织出具《团员证》。另外,有的单位在毕业生报到时,需鉴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有的单位还要求毕业生出具该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发给毕业生的接收函。
 
 

《报到证》的有效日期和毕业生的报到期限有何规定?
 
答:报到证有效期一般为一个月,即7月1日至7月30日,毕业生领到报到证后,应尽快到工作单位报到,无特殊原因而延期报到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毕业生档案:
 
 

毕业生正式派遣到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含公立学校)单位就业(即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本人档案如何转移?
答:转移办法如下:
办法(1):由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将档案移交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再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移交各用人单位。
办法(2):由本人持用人单位出具提取档案的证明,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毕业生到民营、私企、独资、合资企业或社会力量办学(私立)学校就业,其本人档案能否转入这些单位?
答:根据广东省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的文件规定,任何民营、私企、独资、合资企业或社会力量办学(私立)学校,不能接收毕业生档案,其本人档案转到生源地人事局或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如已办理人事挂靠者,则转至人事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等)。
 
 
 
 

毕业生在毕业派遣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或在非国有单位工作(无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其本人是否有《报到证》?到哪里报到?档案在毕业后移交到哪些管理部门?
答: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凡具有毕业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都有《报到证》(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除外)。
广州地区生源师范或非师范类毕业生(从化、增城除外)在规定时间内(6月1日前)未落实国有单位就业(办理暂缓就业除外)的,持《报到证》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到,填写登记表;档案由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移交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非广州地区生源师范或非师范类毕业生(含从化、增城),在规定时间内(6月1日前)未落实国有单位就业(办理暂缓就业除外)的,持《报到证》回生源地人事局或高校毕业生主管部门报到,在当地主管部门继续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档案由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移交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再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移交到生源地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
 
户口迁移:
 

什么是《户口迁移证》?如何办理《户口迁移证》?
答:《户口迁移证》是居民户口迁移的证明。该证不准涂改、转借,遗失须立即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将此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
凭《报到证》,可以办领《户口迁移证》。
 
 

如果回生源地就业,档案和户口会自动打回生源地吗?
答:如果回生源地,档案将会由学院寄回生源地(广东省外寄到省一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广东省内的寄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不会自动打回,毕业生凭《报到证》到学院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回到生源地手续。


 

第三部分  职场关键词
 
□ 教师资格证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规定如下:
1.认定条件:
(1)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大三阳”者一律不能申请认定);
(2)具有普通话等级证书(必须通过“二乙”及其以上等级的普通话证书);
(3)具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结业生不能申请认定)
(4)具有“在校学生成绩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2.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向人事档案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5)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6)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还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注册会计师(CPA)
该考试是“国字牌”会计考试的头牌,由于考试难度大,合格人数少,注册会计师尤显金贵。通常注册会计师往往先就职于会计师事务所,年薪一般四五万元起步,如果到企业就职,也容易找到主管、总监一类的职位。我国需要注册会计师约为35万人,而目前只有10万多人取得该资格。
 
□ 人力资源管理测评师
就业岗位从普通的人事助理到人力资源总监。在一般的民营企业,人事助理年薪为2至3万元左右,HR总监年薪10至15万元左右。而在较好的外企,一般人事助理年薪为3至5万元,主管经理级别大概为6至10万元。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通过率约为30%左右,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和人力资源管理员通过率为60%至70%。
 
□ 注册税务师
获得执业资格的人不仅能胜任企事业单位税收实务工作、在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处理和税务咨询等实务操作,如能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可以在政府税务部门从事纳税征管和稽查等工作,所以会有一个比较理想的就业前景。
 
□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2003年底才开始试点,是一种比较新的外语考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一次考试内通过相应级别口译或笔译2个科目考试,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目前我国高级翻译人才奇缺,尤其是同声传译人员。该证书已经开始走俏。
 
□ 报关员资格证书
报关员是指经海关注册,代表所属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务的人员。
主考机构:国家海关总署
考试性质:国家报关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
考试时间:每年11月
报考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均可报考
报名时间:每年6月
证书效用:《报关员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3年
报名地点:该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考生报名后还需到指定地点确认报考资格。
点评:要成为报关员,须先过考试关。据了解,报关员资格考试难度较大,全国的平均考试合格率仅为9%。物以稀为贵,因此报关员证书的含金量相当高。
 
□ 报检员资格证书
报检员是指在外贸企业、代理报检企业等企业和机构中专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
主考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考试性质:国家报检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具有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就可报考
考试时间:每年5月和11月
报名时间:考试前1个月
证书效用:《报检员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通用,是从事报检工作的上岗证明。
报名地点:该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点评: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未获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将不得从事报检业务。因此,今后要想捧得报检员的“金饭碗”,必须先参加考试。
 
□ 国际贸易单证员证书
单证员主要负责国际贸易中运输、海关、商检等环节各种单证的管理和操作。
主考机构:全国商务培训认证管理办公室。
证书性质:国家国际商务单证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高中以上学历就可报考
考试时间:每年3月底、9月底
证书效用:《国际商务单证员证书》可作为上岗凭证
报名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西门天河商贸大厦21楼广贸外经贸教育中心。
点评:在广东现有的20多万名外贸行业从业人员中,持专业证书的不到10%。因此,具有单证员证书者成为市场上的“抢手货”。
 
□ 国际商务跟单员
跟单员是以客户定单为依据,跟踪产品(服务)运作流向并督促定单落实的专业人员。
主考机构:全国商务培训认证管理办公室
证书性质:国家国际商务跟单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考试时间:每年3月底、9月底
证书效用:《国际商务跟单员证书》可作为上岗凭证。
报名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西门天河商贸大厦21楼广贸外经贸教育中心。
点评:跟单员的主要工作是在企业业务流程运作过程中以客户定单为依据,跟踪产品(服务)运作流向并督促定单落实的专业人员,是各企业开展各项业务,特别是外贸业务的基础性人才之一。
 
 
第四部分 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的亮点
   1、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2、违法不签合同单位要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连续订立两次合同后续订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上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包括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一年期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服务期违约金约定有“上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6、单位不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三种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样,一则可以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二则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故意违法,逼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
7、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签两年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包括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尤其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从而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益。
8、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需注意的是,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用工之间的差异,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要比通常理解的月最低工资要高。
9、 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收取押金的处罚,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拖欠工资可能加付等额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正确理解和运用《劳动合同法》
在求职择业之前,大学生们有必要先认真学习和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以便在就业过程中能予以合理运用,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切忌在简历中造假
《劳动合同法》不仅约束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还约束劳动者的行为。根据《劳动合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员工在求职简历中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可不需支付任何赔偿将其辞退:而求职简历造假的求职者被招聘企业发现并被列入“黑名单”,将难有机会进入知名大公司工作。
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等行为,根据该法规定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无条件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毕业生提供给用人单位的简历或者用人单位要求的求职表格,都应该填写真实的信息,包括学历、在学校期间所担任职务、自己的实习和课外实践经历等等。
2、试用期辞职须慎重
找到一份工作之后,怎样安然渡过试用期成功转正,是毕业生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能像以前那样利用“试用期”随意炒掉员工,但求职者仍有可能掉进新的“试用期”陷阱。
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同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但如果只有一两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难以考察劳动者是否达到相关岗位要求。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会根据新法“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同劳动者签订3年以上(比如3年零1天)的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对劳动者进行6个月的试用。
在面对这样的试用期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虽然大学生可以选择辞职而不需支付违约金,但如果未履行完合同就辞职,特别是“没干几天就走人”,那么在今后求职时,应聘单位可能会对其职场适应能力、职业操守产生疑虑。所以,毕业生在面对长期限工作合同时,一定要有比较明确的职业生涯规划,要选准职业,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第一份工作,否则将对于自己发展非常不利。
3、转岗不用再签试用期合同
以往《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少数用人单位常以“试用期”为名,侵害劳动者的权利。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无论劳动者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还是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4、不签合同企业需付双薪
按照《劳动合同法》,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权利。
工资条、工作证、食堂饭卡、单位出入证、考勤记录都可以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曾经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毕业生上岗后应多留个心眼,注意收集这些证据,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就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试用期内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长期以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一直非常严重。例如,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任意解除、更换使用人员来节省用人成本。
为了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利用试用期压榨劳动力,《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毕业生在求职时一定要弄清楚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还没有渡过试用就被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借口炒鱿鱼。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只对学历、性别、年龄、专业等提出要求,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把岗位职责列作录用条件。然而岗位职责是一个关键考核指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很多是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只有在招聘条件中提出岗位职责要求、或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应达到的工作职责要求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够把劳动者“达不到企业的具体岗位要求”作为辞退的理由之一。因此,当用人单位以“经试用不合格”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时,求职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6、约定试用期前应签订劳动合同
过去,大多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前,通常只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并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试用期合同”将成为历史。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够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不肯直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采取只同劳动者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的做法,那么这种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有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可能会采取“先不签劳动合同,只签试用期合同”的做法,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现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部分求职心切的大学生为了找到一份工作,接受一些用工不太规范的用人单位只签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求职大学生不可接受这种“只签试用期”的做法,一定要先签订劳动合同再约定试用期。
许多毕业生在求职时可能会遇到“见习期”这样的专业术语。见习期是指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是非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见习期,就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毕业生见习期通常为6-12个月,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7、企业收押金扣证件将受罚
以“服装费”、“资料费”、“填表费”、“保证金”或“押金”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钱财,然后再借故把求职者辞退掉,收取的费用自然就概不退还。这是一些不良企业欺诈求职者的伎俩,很多初涉社会的应届毕业生都深受其害。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凡是以各种名义收取财物的用人单位,大部分是骗了求职者的钱就跑的“骗子公司”或“黑中介”。
8、企业解约可多付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该法规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用人单位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其他情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延续了《劳动法》中关于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另一方面考虑到在这30日时间内劳动者往往需要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又增加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即在符合以上法定3种解除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部分   服务指南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简介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现办公地点设在行政楼学生活动中心303-304室。
联系电话:020-84567680、84561738          传真:84567680
邮    编:511442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
 
毕业生户口迁移负责部门
保卫处
办公地点:行政楼一楼
负责人: 钟老师
联系电话:020-84567687
 
学院职能部门联系电话

职能部门
联系电话
教务处
020-84567631
学生处
020-84567683
计划与财务处
020-84567698
后勤设备处
020-84567686
物业管理部门
020-84564004
机电系
020-84567610
计算机系
020-84567611
艺术设计系
020-84567625
服装系
020-84567748
管理系
020-84567616
经济贸易系
020-39950712
应用外语系
020-84567613
图书馆
020-34821445

就业指导信息网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是我院就业指导中心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对外窗口。同学们可以便捷地了解到最新的各类企业需求、学生求职应聘招聘会、供需见面会等信息,掌握大学生就业的各类最新的政策法规及相关就业流程,浏览各种就业指导文章,下载相关资料。
 
网址:http://www.gzkmu.edu.cn/cn/dep/72.html
是目前我院就业指导信息及就业指导
发布的主要平台,作为毕业生,请您
多加留意网站的最新动态。
 
 
上级有关部门
□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三楼
办理档案业务联系电话:020-37627806
联系人:莫老师、梁老师
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派遣业务联系电话:37628812
负责人:李科长
 
□ 广州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前台)
地 址:广州市天河路198号南方精典大厦(购书中心对面)六、七层
办理派遣调整、入户等电话:85593011
办理未就业登记电话:85598216
办理档案或查询档案电话:85596051、85596057
  • 返回顶部
  • 020-84567621
  • 在线咨询QQ
  • 手机访问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