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专项资金的专项管理和专款专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二条 专项资金经费是指学院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央专项资金(高职生均奖补)的通知》(粤财教[2014]558号),获得的2014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央专项资金(高职生均奖补)。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中的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类、高水平大学及特色高校建设类、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类、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类、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类、对外交流与合作类等六大类项目建设工作,通过建设,推进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与办学水平的提升。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遵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项目建设方案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不得提取任何项目管理费。
第五条 经审核立项的专项资金,由学院财务处下拨经费拨款通知单,实行专项核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中属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第八条 对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接待、会议、劳务、奖励等费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获批准后才可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遵循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一般资金使用由部门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呈主管院领导审批,超过壹万元的资金使用需呈学院领导审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九条 学院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绩效等信息。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教务处及项目所属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展情况要严格控制把关,并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室有权按财务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经费的立项、实施、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学院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室等相关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目标效益进行绩效评价,按时按质提交自评报告。并组织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建设情况使用期限为2015-201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201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