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我院“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省高职教育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4〕1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我院教学质量为目标,通过重点专业、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精品资源开放课程、教学团队、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教育教学改革等项目建设,提升我院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质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制订建设规划、审核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学院“质量工程”建设规划。

   2.编制学院“质量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3.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4.组织对项目的检查、评价和验收。

   5.宣传并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1.结合本部门实际,紧扣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建设需要,研究确定各自的“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制定本部门实施“质量工程”的项目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

   2.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检查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入和目标,达到计划要求。

   3.按照学院部署,向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报送本部门项目阶段进展报告。

   4.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等。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1.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2.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3.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经费。

   4.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配合有关部门的项目检查及验收工作。

   5.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质量工程”专项领导小组审议后方可变更。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七条    “质量工程”实行院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一般申报上一级项目应在下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推荐申报。

   第八条    院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由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并组织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并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予以立项。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根据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由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组织。

第四章    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实行二级管理制:项目建设期间,二级学院部负责对本部门的项目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进展进行总体监控,负责项目的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等关键环节工作。

   第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申报书是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学院依据学院规定划拨建设经费。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项目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中期检查,每个项目均应提交中期自查报告。检查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结束后报学院再次检查,仍不合格者,若属于院级项目的按终止或者撤销处理,若属于省级以上的,由项目所在部门提出更换负责人及调整项目组成员意见上报。中期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终止或撤消项目:

   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3.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满,由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下发验收通知,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验收报告,并同时上交各支撑材料。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鉴定。验收合格后,经专家组推荐可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项目。凡未列入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的项目均视为院级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延期验收。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填写《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延期验收申请表》并提交至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省级、国际级项目不能延期验收。

   第十四条    凡验收或鉴定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延期结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延期后,若仍未通过鉴定的,将追究项目主持人的责任,追回项目资助经费的50%,同时取消其项目主持人三年内申请“质量工程”项目资格。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者,学院将追回全部项目拨款,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 “质量工程”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由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各项目的建设经费按《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试行)》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按《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