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两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18

穗科贸〔2015〕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建立权责明确、充满活力的管理体制,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学校决定依照按级负责、分层管理的精神,降低管理重心、强化激励机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两级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目标

   (一)学校通过制定总体规划、调整内部政策、开展考核监督、提供保障服务等方式对教学部门实施目标管理,逐步建立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学校运行管理体制。

   (二)教学部门在学校的宏观调控下明确责任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充分调动本部门教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逐步建立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科学高效的部门日常工作体制。

第三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以加强宏观调控和简政放权为出发点,学校在赋予各教学部门相应职责的同时,给予教学部门一定的办学自主权,强化激励和考核力度,使教学部门成为责、权、利的统一体。在不减少教职工现有收入总额的前提下,倡导多劳多得,优劳优酬、优质优酬。

   (二)坚持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

   合理确定学校和教学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理顺学校和教学部门的财权与事权关系,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职能重叠等现象,做到既能发挥学校的调控作用,又能激发教学部门的办学活力。

   (三)坚持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及学校的现状、发展目标,改革条件成熟的过程性、渐进性和复杂性,做到循序渐进,合理配置资源,分步推进实施。

第二章  职权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职能划分

   (一)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事业单位,负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职能,对社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办学的各方面工作负责。校级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侧重做好宏观决策和考核监督工作,是学校的政策执行机构与质量管理中心。

   (二)教学部门是具有一定自主权的办学功能实体,接受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审核、监督、评价,在学校整体规划下,按照规章制度履行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师资工作、学生工作、招生就业与创业工作、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工作、党建与安全稳定工作七个方面责、权、利,管理使用本部门人、财、物。

   第五条 教学部门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负责专业建设,包括:

   1.对专业设置与优化调整提出建议;

   2.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3.开展课程资源建设;

   4.实践教学体系与实训基地建设;

   5.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保障建设;

   6.专业带头人及其团队建设。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具体负责本部门日常教学管理,安排教学任务;控制各教学环节的执行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评比、竞赛、职业技能鉴定考级等任务。

   (三)落实学校国家省市重点专业建设任务,积极做好品牌专业、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培育专业以及精品开放课程、精品教材的建设工作等。

   (四)负责本部门实训室、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实践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安全使用。

   (五)在确保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前提下,通过企业培训、产学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办学效益。

   (六)参与制定学校的科研计划,落实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负责本部门科研项目和知识产权等的申报、组织和过程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科技开发与社会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和管理本部门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七)发挥好学生教育和管理的主体作用,抓好学生的素质教育、思想教育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的评比和考核、各类奖助学金和贫困生补贴的评定和发放;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

   (八)参与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组织和参加招生宣传工作,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措施,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九)落实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好党、团建设工作;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做好本部门的发展与建设规划;负责本部门制度建设工作。

   (十)负责拟定本部门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内设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考核、岗位设置及聘任、奖惩及薪酬分配等工作。

   (十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学校规定,分配学校划拨的各项经费和本部门各类创收经费。

   (十二)做好本部门资产管理、安全稳定及计划生育工作,拟定相关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十三)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校友会工作。

   (十四)完成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教学部门管理机构

   (一)二级学院(部)实行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二级学院(部)重大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二级学院(部)正副院长(主任)、党总支(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行政秘书)、工会小组长、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等组成。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负责本单位行政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教科研与行政等其中一项或多项工作,二级学院(部)党总支(支部)书记负责本单位日常党务和学生管理工作。二级学院(部)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协调配合工作,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完成部门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是二级学院的管理咨询机构,专业(群)建设委员会主要由二级学院专业团队带头人、院内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代表、院外合作企业高级技术与管理人员组成。

   (三)二级学院(部)的监督机构由本单位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工会委员会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

   (四)二级学院(部)下设教研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及服务企业、社会等活动。

第三章 编制与人事管理

   第七条 教学部门人员编制数(B)

   教学部门人员编制数的计算公式为B= B1 + B2+ B3

   B——各教学部门人员编制数

   B1 ——各教学部门教师核编数

   B2——各教学部门行政管理人员核编数

   B3——各教学部门专职学生管理人员核编数

   第八条 教学部门教师编制数(B1)

   教学部门教师是指在教学部门承担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或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学校依据全校教师总编制数和各二级学院(部)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占全校教学工作总量的比例来核定教师编制数。

   计算公式为 ;

   式中:

   B1—— 各教学部门教师核编数

   Q—— 全校教师总编制数

   J—— 各教学部门教学工作量

   ∑J—— 全校各教学部门教学工作量总和

   其中Q的确定方法:

   Q=S/20/1.125

   S为全校学生数。

   J值为各教学部门理论教学工作量与实践教学工作量之和,按照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核定。

  第九条 教学部门行政管理人员编制数(B2)

   教学部门行政管理人员指除教学部门党总支(支部)书记以及教学部门正、副院长(主任)以外的综合办公室主任、教务秘书、行政秘书等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其编制确定为:

教学部门

学生数R

R<1000

1000≤R<2000

2000≤R

行政管理人员核编数

2

3

4

公共课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行政管理人员的核编数各为2。

   第十条 教学部门学生管理人员编制数(B3)

   二级学院学生管理人员指专职学生辅导员,其编制确定方法为:

教学部门

学生数R

R<500

500≤R<1000

1000≤R<1500

1500≤R<2000

2000≤R

学生管理人员核编数

2

2-4

4-6

6-8

8-10

   第十一条 教学部门人事管理

   (一)负责申报本部门教职工需求计划,做好引进教职工的考核工作。

   (二)切实加强师德建设,制定本部门队伍建设规划,具体落实教职工的业务培训和进修计划。

   (三)负责拟定本部门管理、教学、科研与实验等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聘任自行设置的内设机构(不定等级)负责人,并报学校备案。

   (四)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量和编制计划内,确定本部门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职责与工作规范,提出本部门管理八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人员聘任建议;自行聘任或解聘本部门其他人员,并报学校备案。

   (五)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及考核工作办法,制订实施细则,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对本部门员工实施奖惩、聘任等。

   (六)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自主审批本部门教职工婚、产、丧、病、事假等各类请假(党政负责人由学校审批)。

   (七)在学校核定下拨的绩效工资总额范围内,制定适合本部门的分配办法,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运行经费构成

   教学部门运行经费包括教学支出、党建工作经费、学生工作与就业工作经费共三部分,运行经费可用于各相关业务的差旅费及误餐费,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开支。

   差旅费指教学部门教学、管理人员因公到异地办事、学习等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发放的伙食补助及公杂费等。

   误餐费指院属工作人员在市内外出公务(市外出差除外)或加班,不能在学院或家中就餐,而必须在外就餐的餐费。

   (一)教学支出

   教学支出包括教学经常费、日常办公经费、招生费用、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经费、有关教学支出的差旅费及误餐费。

   1.教学经常费指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低值易耗材料购置费、教学业务费、教学实习实训费(实验实训耗材、交通费、指导教师误餐费和联络指导学生通讯费、支付企业的实习培训指导和管理费用)、教学资料和文印费等,但不含教学设备购置费。

   2.日常办公经费指一般性办公用品开支,采购按后勤设备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3.招生费用主要包括:招生印刷费、通讯费、参加招生现场费用。

   4.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经费是指教学部门与行业企业进行合作交流以及开展企业培训、产学研合作、技术咨询等社会服务所发生的必要开支(包括:交通费、研讨培训会议费、通讯费、校外专家指导费、培训咨询耗材费)。

   (二)学生管理与就业工作经费

   1.学生管理经费包括学生活动费、学生工作经费、有关学生管理活动的差旅费及误餐费。

   (1)学生活动费指在组织学生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开展学生文体活动、学生教育活动等发生的宣传制作费、外聘专家讲座费,活动器材费、荣誉证书费等。

   (2)学生工作经费指用于班主任、学生辅导员等学生工作者交流培训费用,以及与学生或学生家长的邮寄费用。

   2.就业费用主要包括:学生就业指导外聘专家讲座费、就业市场开拓、毕业生就业推荐、二级学院召开的就业招聘会、就业核查经费、有关就业工作的差旅费及误餐费。

   (三)党建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党员教育培训;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外聘专家讲座费;党建课题的配套经费;先进党组织和党员的奖励;慰问困难伤病党员等费用;有关党建工作的差旅费及误餐费。

   第十三条 运行经费的划拨标准

   二级学院(部)的运行经费按教学支出、党建工作经费、学生管理与就业工作经费以下表所示经费标准予以分配。

   教学部门运行经费各项目标准分配表

经费项目

教学支出经费

学生管理与就业工作经费

党建工作经费

学生管理经费

就业工作经费

划拨标准

基于上年度预算经费的调整数

6000元+10元/人

10元/人

教工:480元/人

学生:200元/人

   注:2015年部门教学支出经费=2014年度预算经费(不含人员经费、学生管理经费)+(在校生数-1000)×20(元/人),若(在校生数-1000)≤0,则该项取零值。

   第十四条 运行经费的使用规定

   (一)二级学院(部)运行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分项控制的原则。每年初,计划与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算后将教学支出、党建工作经费、学生管理与就业工作经费以经费标准和定额的形式下达给教学部门。各二级学院(部)应研究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各类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分配。

   (二)二级学院(部)运行经费各项目之间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经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按照相关审批权限与程序报学校审批。

   (三)二级学院(部)年度运行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经费若有节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经费若有超支,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四)涉及公务接待费、出国(出境)经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会议费、差旅费及午餐费等单控经费的使用须按政府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涉及采购的费用支出须按政府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构成

   学校建立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教职工的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计划生育达标奖励金及其他改革性补贴组成。基本工资、计划生育达标奖励金和其他改革性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绩效工资中年终一次性奖励金及相关人员津贴,下拨给各二级学院(部)进行自主分配,其余绩效工资暂由学校统一发放。二级学院(部)的中层干部不参与本部门人员经费分配,其工资、奖金等经学校考核后,统一支付。

   第十六条 人员经费的划拨标准

   二级学院(部)的人员经费按年终一次性奖励金、班主任津贴、辅导员津贴、二三年级辅导员补贴、辅导员电话补贴、教务员补贴以下表所示经费标准予以划拨

   人员经费各项目分配标准表

经费项目

年终一次性奖励金

相关人员津贴

班主任津贴

辅导员津贴

二三年级辅导员补贴

辅导员电话补贴

教务员补贴

划拨标准

按学校现行分配方案和现有人员情况核定额度

各二级学院大一新生人数÷50人/班×150元/班/月

各二级学院核定辅导员人数×405元/人/月

各二级学院二三年级学生人数×1.35元/人/月

各二级学院核定辅导员人数×150元/人/月

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1元/人/月

   备注:信息工程学院因承担全校公共课教学任务,其教务员补贴标准按照学生人数×1元/人/月×核定的教务员人数来划拨。公共课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教务员补贴标准按照学校学生总数/二级学院数(不含二部)×1元/人/月

   第十七条 人员经费分配原则

   二级学院(部)按照本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及人员经费分配方案,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人员经费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社会服务收入分配原则

   (一)社会服务收入分配内容

   各类成人学历教育收入、短期培训学费收入、考试考证收入、技术服务及有偿转让收入、以学校场地或设备等资源与外单位合作而产生服务收入等。

   (二)社会服务收入分配比例

   产学研合作项目、社会服务收入扣除上缴税费后的80%分配给二级学院(部)或经办单位包干使用(暂不能用于在编人员经费,涉及公务接待费、出国(出境)经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及会议费的使用应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另外的20%由学校留成。社会服务成本费用开支由二级学院(部)或经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

   (一)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两级管理”的体制,各教学部门不设财务机构,其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经费的使用和审批权限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财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所有重大财经问题和涉及大额资金的决策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党建工作经费、学生管理与就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党总支(支部)书记,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院长(主任)。

   (四)各二级学院(部)依据计划与财务处下达的当年预算定额和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编报年度预算支出计划。预算须经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学校计划与财务处提交学院党委会审批。

   (五)预算的执行须严格遵守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所有的收支必须由学校计划与财务处统一收取和支付,不准私设“小金库”。二级学院(部)不设独立的出纳和会计,报账工作由指定的财务助理专人负责。

   (六)二级学院(部)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项目和经费额度;不准“先斩后奏”,不准先支出、后追加;未经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学校财务一律不准预支、预借或报销,否则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二级学院(部)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须定期在部门内进行公示。

   (八)建立健全二级学院(部)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及离任审计,对委托负责分项经费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制。二级学院(部)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教职工的监督,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预、决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

   (九)学校计划与财务处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主管校领导,并督促二级学院(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师资工作、学生工作、招生就业与创业工作、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工作、党团建设与安全稳定工作等七方面内容。学校依据这七方面内容设置相应的一级指标。各一级指标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主要考核观察点另行制定绩效考核细则,经学校审核后,统一下发二级学院(部)。

   (一)教学工作,该考核项目的牵头部门为教务处、质量监控办公室。

   (二)科研工作,该考核项目的牵头部门为科研处。

   (三)师资工作,该考核项目的牵头部门为组织人事处。

   (四)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该项目的签头部门为校企合作办公室。

   (五)学生工作,该考核项目的牵头部门为学生工作处、团委。

   (六)招生就业与创业工作,该考核项目的牵头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七)党建与安全稳定工作,该考核项目的牵头部门为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公室、保卫处。

教学部门年度绩效考核项目表

一级考核项目

权重

二级考核项目

权重

主要考核观察点

备注

教学工作

0.3

教学基本建设

0.2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资源库建设等

教学管理

0.2

规范性、实效性、事故率等

一票否决

教学质量

0.4

教师教学能力、考工考级质量等

教学成效

0.2

精品开放课程、教材建设、技能获奖等

科研工作

0.1

科技管理与科技服务

0.4

到账经费、项目申报数等

教研、科研成果

0.6

教科研总量:科技项目、论文、著作、专利、成果鉴定、艺术作品等相关内容。

一票否决

师资工作

0.15

师资规划

0.1

师资规划的可行性、完整性

师资培养

0.5

兼职教师人数、教师到企业人数、硕士及以上学位人数等

师德建设

0.1

师德建设的相关举措、成果

一票否决

师资管理

0.3

考核制度、分配制度、用工规范程度等

学生工作

0.15

学生管理

0.5

学风舍风建设、奖勤补贷、违纪处理、欠费率等

素质教育

0.35

综合素质训练、思想政治教育等

共青团工作

0.15

团学组织、实践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等

招生就业与创业工作

0.1

招生工作

0.4

招生宣传、招生效果等

就业工作

0.4

就业率、对口率、就业管理等

一票否决

创业工作

0.2

项目立项、创业教育、活动组织等

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工作

0.1

校企合作

0.4  

合作数量、融合程度等

社会服务

0.4

服务项目数量、开展社会培训、为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校友工作

0.2

机构健全、校友活动和成效等

党建与安全稳定

工作

0.1

组织建设

0.2

队伍建设举措、党员发展指标等

思想建设

0.15

理论学习活动、党建课题立项、党员教育记录等

作风建设

0.1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自我批评等方面情况

廉政建设

0.2

决策透明程度、清正廉洁情况

安全稳定

0.2

制度台账、安全教育、恶性事件等

一票否决

计划生育

0.15

计生管理、成效、计生档案等

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核方法  

   (一)每年年初,根据学校总体年度目标任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二级学院(部)的年度目标任务,报学校审定后,由学校与二级学院(部)签订《学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作为年底考核各二级学院(部)工作的依据。

   (二)每年年底,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考核各教学部门年度工作绩效情况。考核工作办公室将按照一级考核指标分别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三)每项一级指标按100分独立进行考核,然后按加权核算汇总成综合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

综合考核分值与考核等级关系表

综合考核分值

考核等级

综合考核分值≥90分

A

90>综合考核分值≥80分

B

80>综合考核分值≥70分

C

70>综合考核分值≥60分

D

综合考核分值<60分

E

   (四)公共课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的综合考核分值按两个步骤进行:

   第一,从教学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细则中扣除公共课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不涉及到的考工考级、就业管理等考核观察点的赋分,得到综合考核总分值X(100>综合考核分值>0);

   第二,公共课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综合考核分=综合考核实际得分X%。

   (五)凡在考核结果中出现一票否决事项的,该二级学院(部)一票否决所涉二级指标下的相应观察点计为0分,且综合考核不能评定为A等。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核奖惩

   (一)对公共课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以外的二级学院,综合考核为A等的,学校按照核拨给该部门的绩效工资总额的15%标准奖励;教学部门综合考核为B等的,学校按照核拨给该部门的绩效工资总额的8%标准奖励;教学部门综合考核为C等的,学校按照核拨给该部门的绩效工资总额的5%标准奖励;教学部门综合考核为E等的,学校按照核拨给该部门的绩效工资总额的5%扣除。各二级学院(部)根据部门教职工的工作绩效对奖惩总额进行二次分配。

   (二)对公共课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其部门绩效考核的奖励和扣除标准按照二级学院(部)绩效考核奖惩标准的X%执行。

   (三)对全校各二级学院(部)的领导班子,综合考核为A等的,学校奖励班子成员核拨部分绩效工资总和的18%;综合考核为B等的,学校奖励班子成员核拨部分绩效工资总和的10%;综合考核为C等的,学校奖励班子成员核拨部分绩效工资总和的6%;综合考核为E等的,学校扣除班子成员核拨部分绩效工资总和的6%。各二级学院(部)可依据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实绩对以上奖惩予以二次分配。

   (四)二级学院(部)对本部门教职工的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绩效奖励分配和下一年度人员聘任、工作安排调整、职务职称晋升、进修学习培训等的依据。对二级学院(部)负责人(院长、书记)的考核统一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须说明申请理由,并附证明材料。本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本人。若对复核意见有异议,可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

  第二十四条 监督审计

   二级学院(部)在管理决策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二级学院(部)人事管理、经费管理须接受组织人事处、计划与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的监督和审核,自觉接受第三方审计。对分配和使用人员经费的违规行为,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行政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一)凡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由学校职能部门会同二级学院(部)拟定。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组织人事处和计划与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