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15-05-15

序 言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于1984年创办,初名广州市科技进修学院,先后更名为广州市科技干部学院、广州大学科技干部学院、广州大学科技贸易技术学院,2006年4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学院秉持“厚德、砺学、修技、至善”校训,以“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服务荣校”为办学理念,以“服务学生学习就业、服务企业生产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建设”为办学宗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院名称为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简称广州科贸学院),英文译名为GUANG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TECHNOLOGY & BUSINESS,英文缩写为GZVCTB。

  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童心路西胜街42号。学院设有番禺校区和越秀花果山校区。学院经举办者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 院是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部门是广州市教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院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任命学院行政负责人,为学院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院办学基本条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文化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服务。

  第九条 学院按照服务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办学定位,坚持“科技助推产业,商贸服务经济”的发展路子,以生为本,质量为先,教学为重,致力于成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现代高等职业院校。

  第十条 学院依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专业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全面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素养和未来发展能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创新教育理念,科学谋划学院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战略、区域产业和学院发展定位,依法设置、调整专业,建立科学的专业发展机制,保持合理的专业结构和专业数量。重点发展财经管理和文化创意专业集群。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招收综合素质优良的学生。

  学院设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培养环节,整合办学资源,强化实践教学,建立教学管理、实习实训和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学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为社会文明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自主开展同境外教育、研究、商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举办学术会议,设立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提升办学质量和学院声誉。有关事项向学院举办者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实际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院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依法自主选聘、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

  

第三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职工按照合同约定和学院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依规招聘各类教职工,按照合同约定聘用和管理。学院为教职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自己认为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以下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与学院发展水平和财力规模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制度;
(二)与学院发展、专业建设和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
(三)对为国家和学院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的表彰和奖励制度;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教职工的救助制度;
(五)参与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制度;
(六)教师申诉委员会等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教职工根据受聘岗位纳入相应系列岗位管理。

  学院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员聘用、解聘、晋升、流动、奖惩和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退休人员享有的各种福利待遇,充分发挥退休人员的作用。退休人员社会兼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可聘请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他们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学院教职工相应的权利,履行学院教职工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
(四)申请国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五)申请心理健康、就业、创业等指导;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维护学院声誉和学院合法权益;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照学院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学院鼓励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表彰和奖励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

  学院依法对违反学院纪律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助学贷款。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任期五年。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党委会领导学院工作。

  学院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配备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学院依法制定和执行学院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学校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监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纪委委员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每届任期五年,按组织程序依法任免。

  学院设立副院长若干名,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院长推荐副院长人选。

  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学院依法制定和执行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着力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最高的教学活动指导、评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学院专业负责人共同组成。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置二级院系部、实验实训中心和研究所(中心)等机构,负责开展教学科研、质量管理、专业队伍建设、专业社会服务、职业技能鉴定等事务。

  二级院系部由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需要设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级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权限研究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学院制定并执行二级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精简高效、大教学小行政的原则和为学生、教师提供便利服务的要求,设若干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机构,保障本院科学运行,提高效率。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条 学院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公众在参与学院事务、共享学院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发挥理事会在促进社会合作、拓展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和实施社会监督方面的功能。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运作机制等事项按照本院《理事会章程》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促进学院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育基金会依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建立教育基金会管理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并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校友应关心支持本校的建设发展,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第五十四条 学院加强与合法机构及守法人士开展互利合作。学院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法人代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订立合同。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等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规范学院经济秩序。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实施内部审计。

  第五十七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资产是指属于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种财产、债权和依法认定属于学院所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资产配备、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学院倡导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学院各类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学院档案管理机构为学院各项事业发展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体系,设立相应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章 校园文化与标识

  第六十一条 弘扬“敦品尚艺,至善至美”的校园文化精神,实施文化修身育人工程,打造特色文化品牌。发力建设人文化、学习化、特色化、生态化、园林化校园。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校徽为圆形,由学院中、英文名称、盾牌和飘带组成;中、英文名称为黑色,校徽主体以白色为基调,盾牌为绿蓝色。

  学院校旗旗面为绿色,旗上图案由校徽组成,校徽位于旗面中间。

  第六十三条 校庆日为每年12月的第一个星期六。

  第六十四条 学院网址:http://www.gzkmu.edu.cn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歌为《追逐梦想》。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修订。

  章程的修订可由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提议:

(一)学院院长;
(二)学院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院党委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

  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学院成立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院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