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听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对师生员工实施处理或者处分行为,保障和监督院属各部门依据校纪校规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学校教职工。
第三条 听证会应就学校职能部门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证据和处分依据进行质证,并作出评议。对师生员工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师生员工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听证会记录和评议意见是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依据。
第四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师生员工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之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应遵循公正原则,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职能部门必须充分听取意见。
不得因师生员工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理或处分。
第二章 听证组织与人员
第六条 听证会由办公室组织。
第七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主持人、评议团、申请方(当事人)、调查方、证人、记录员。
第八条 主持人由校长或经过校长授权的副校长指定。调查方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主持人应公开、公正地主持听证会;有权维持听证会秩序,有权责令听证参加人停止与听证内容无关或与事实认定及规定适用无关的辩论。
第九条 评议团成员由学校教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工会组织的代表、学生代表等3人或5人组成。
评议团由办公室拟定成员名单报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成立。
调查方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议团成员。
第十条 申请方系要求听证的师生员工。
听证过程中,申请方有权知悉拟作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证据和依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提供证据。
第十一条 调查方系对师生员工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或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
调查方应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代表调查方参加听证会。
调查方有义务说明拟作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第十二条 记录员由听证会主持人在办公室工作人员中指定一人担任。所有听证活动均应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听证的,旁听人员应遵守听证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主持人有权责令违反秩序的旁听人员离开会场。
第三章 听证准备
第十四条 对师生员工违规违纪提出处理或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在调查完毕后、作出处分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应在书面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不签字的,由职能部门在送达回证上记载,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申请书应包括听证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工号<学号>、所在部门<学院>、专业、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等)、申请听证的事项、事由及相关证明或证据等。听证申请书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由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签署的委托书。当事人如申请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在书面申请中一并提出。
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听证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办公室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拟定主持人、评议团成员名单,报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分管副校长批准后,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书面通知主持人、申请方、调查方、评议团成员、记录员等。
接到听证会通知后,调查方、申请方应将证据、依据等与听证相关的书面材料送至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将复印件送达听证会主持人、评议团成员、记录员。
第十七条 公开举行听证的,办公室应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公告听证申请方姓名、案由以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等。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记录员向听证会主持人报告到会情况,主持人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方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场参加听证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程序终结。
(二)申请方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参加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会的前2日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办公室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予延期的,应立即告知申请方;决定延期的,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评议团成员没有到会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延期。办公室另行安排听证会的时间,并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四)申请方和评议团到会情况符合条件的,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第十九条 听证程序:
(一)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二)回避
主持人介绍评议团成员,征询申请方意见,是否需要评议团成员回避。申请方要求回避的,应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主持人同意。如申请方要求回避的评议团成员超过2/3,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延期举行,并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如申请方没有要求回避,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继续。
(三)陈述、质证
调查方提出违规违纪事实、理由及依据,可以提交相关证据、提请证人作证。
申请方陈述和申辩,可以提交相关证据、提请证人作证。
主持人或经过主持人同意的评议员对调查方和申请方、证人等就违规违纪事实、证据、依据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陈述、质证结束,调查方与申请方退场,退场前应在听证笔录上签字确认。
(四)听证结束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若申请方未经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场的,视为申请方放弃听证权利,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程序终结。
第二十条 听证程序中,申请方或调查方提出补充相关材料且经评议团同意,或者评议团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延期举行,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听证评议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立即召集评议团成员就听证事宜作出评议。
第二十二条 听证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形成决议。
记录人应当场制作评议笔录,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并由评议团全体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第二十三条 评议意见由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3日内交办公室。事实复杂、影响重大的,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召集评议团成员作出评议意见。
办公室应在收到评议意见3日内将其送达对师生员工提出处理或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听证,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期日、期限均指学校工作日。如本规则规定的期限的最后一日为国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最后期限顺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党纪党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党纪党规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