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2014]第3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学者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五条 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形成“委员会-专委会”“委员会-二级学院委员会”等两级学术议事机构,发挥全院学术力量作用,建立学术民主议事规则、依法依章依规履职、学术公平竞争机制和决策监督行为规范的良好学术生态。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委员会结合实际,依据本章程,具体明确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事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2名副主任委员。
学院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应与学院专业设置相匹配。成员要求为:
(一)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二)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三)学院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行业企业、研究所等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情况下可由副高级职称人员担任。
第九条 学院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及各部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从各部门、各专业在职教学科研人员中遴选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专门委员会(含二级学院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均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专门委员会(含二级学院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其秘书由专门委员会(含二级学院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并投票通过。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和专业群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同时,二级学院应该成立二级学院委员会,并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领导及监督。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低于15人(组成人数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低于7人(组成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能全部由二级学院领导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所在二级学院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人选由所在二级学院推荐、选举产生,经审议通过后,报送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工作由科研处承担,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一般由科研处处长兼任,随科研处处长的任免而任免。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每年度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七条 当学术委员会委员遇缺时,由该委员所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民主推荐,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科研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二级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 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各专门委员会(含二级学院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参照以上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业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科研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主任委员应做出相应的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委员会等议事规则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穗科贸〔2014〕35号)同时废止。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