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贸〔2015〕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票据行为,完善票据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使票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严格的票据领购、发出、收缴制度,结合我院收费范围和业务性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计划与财务处统筹学院的票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
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是指适用于学院《收费许可证》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等项目。
(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开具的票据。
(三)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是对单位的非税收入所开具的票据。
第五条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我院现涉及的营业税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文化业;二是服务业。
第三章 票据的领购
第六条 学院计划与财务处设置票据管理员岗位,学院所需的票据统一由票据管理员按规定到相关部门领购。
第七条 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票据管理员应当根据票据领购或核销情况,及时填写《票据领购证》,填写内容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
第四章 票据的管理
第八条 票据管理员承担票据的院内登记、领用、使用、保管、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院计划与财务处对票据实行全过程登记管理制度。
学院计划与财务处设置票据管理登记簿,从票据购进学院时开始,由票据管理员对票据的入库、使用、保管、核销、遗失等情况实施全过程登记管理。
第十条 票据的领用。
(一)院内各部门需要使用票据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票据领用与管理工作。
(二)票据管理员在登记簿上进行票据领用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领用的票据号码、领用日期、领用部门、领用人等信息,以上领用信息需由领用人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票据的使用。
(一)填写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性套联复写,大小写一致,部门收款人须在票据的收款人处签字,交款人须在票据的交款人处签字,客户联须盖学院财务专用章。不得拆本、跳页,不得涂改、撕毁;
(二)票据多开、错开时,作废该票据,收回票据客户联,保证三联完整,同时套联注明“作废”字样。
(三)不得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串用票据。
第十二条 票据的核销。
(一)票据领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已完成财务审核、入账、上缴手续的票据存根,到票据管理员处办理缴验手续。
(二)收到票据存根后,票据管理员在登记簿上登记票据使用情况,主要包括票据的填用数量、作废数量、空白数量、遗失数量、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信息,以上使用信息需由领用人签名确认。
(三)票据管理员应定期汇总学院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收费情况,并按规定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票据的保管。
学院在计划与财务处档案室设置票据专柜,并落实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虫措施,确保票据安全。票据专柜由票据管理员专人专管,落实保管责任。
第十四条 票据遗失的处理。
当发生票据遗失情况时,票据使用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学院计划与财务处存档备查。
票据管理员应根据票据遗失情况,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局备案,并附上报刊登载的遗失声明复印件。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票据管理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学院计划与财务处建立票据稽查制度,对院内各用票部门的票据使用、保管、缴销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被查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隐瞒或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票据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计划与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