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7.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19

穗科贸〔2015〕4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是指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自费出国(境)留学、进修、合作研究、出席学术会议、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

第二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办理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事项的材料报批、备案登记及备案人员的证件管理和人员信息管理。各部门协助做好本部门有关因私出国(境)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含退休教职工)。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学院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分为国家登记备案人员(以下简称备案人员)和其他人员(含退休教职工)。备案人员包括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涉密岗位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计划与财务处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备案人员填写《科协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同意出境函》及签订《个人出国(境)纪律承诺书》;其他人员填写《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和签订《个人出国(境)纪律承诺书》。所在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部门领导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交学院组织人事处。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需提前向学院提出。其中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需报市科协审批,至少提前一个月申请,学院组织人事处于每月15日前接收申请材料。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均需签订出国(境)纪律承诺书,承诺在涉外过程中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遵守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并按期返校正常工作。因私出国(因私出境时间达到15天的)需要由一位中层及以上领导作为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书。

第八条  教职工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以隐瞒身份、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者,

或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者,一经发现,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所在部门立即召回本人并追回出国(境)证件,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涉密人员(含销密期内的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前,部门负责人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涉密人员应做出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批准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出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保卫、保密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五、  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外事纪律和驻在国法律,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院报告。

第十二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违纪违法、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或事故等,由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严格遵照学院审批的时间,原则上不允许延期。教职工可利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等假期申请出国探亲、旅游、访友。利用工作时间出国探亲、旅游、访友的申请一般不予批准。经批准在工作日期间因私出国(境)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学院有关制度执行。未经批准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者,将按照学院职工考勤相关规定处理。不得在国(境)外申请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出国(境)前必须按学院考勤制度办理离院请假手续(含假期期间出国出境),应按时回院并及时办理报到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未办理离院请假手续的因私出国(境)人员,一经查实,当事人按旷工处理;没有正当理由所在部门超过5天不报告情况的,究追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多发的工资从主要负责人的工资中扣回学院。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两次。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  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一般在回国后10天内上交,由组织人事处统一保管,如在寒、暑假期出国(境),则在寒、暑假期结束后上班第一周内上交。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按本办法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后领取证件。证件如有更新,应及时将新证件交组织人事处保管。

第十八条 非备案人员应把证件号码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证件由个人保管。

第十九条 回国后未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院集中管理的备案人员,学院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学院组织人事处将根据教职工职务和岗位变更(退休)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人员名单,于每年的5月份报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公安部门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科协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2.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