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5.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19

穗科贸〔2015〕6号

 

一、为科学评价教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广大教职工提升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学院整体办学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粤人发2011(125)号);

(二)《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穗科贸2011(35)号)。

三、考核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一)   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   注重实绩、促进发展的原则;

(三)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四)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四、考核范围和人员分类

考核范围为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在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不包括校外兼职(课)人员。根据教职工所在岗位不同分为院领导、中层干部、教学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 (含教务员、政治辅导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按人员分类进行考核。

五、考核内容

(一)年度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分类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工作创新。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包括开拓创新、不断进取和协调适应方面的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包括工作的积极性、纪律性、责任感和出勤率。

绩:指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其学术反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本年度内的其他贡献。

廉:指廉洁自律情况,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勤俭节约,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以身作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结合各类人员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1.院领导:重点考核分管部门的工作实绩、政策水平、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

2.中层干部:重点考核政策水平、管理能力、部门实绩、工作创新、工作作风、团结协作、廉洁自律等。

3.教学科研人员:以考核完成本岗位教学工作情况为主,侧重考核教学质量、教学成果获奖、论文发表和参加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

4.党政管理人员(含教务员、政治辅导员):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在部门重点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工作中的创新等情况。

5.教学辅助人员:重点考核服务教学能力的水平及业绩、承担教学科研实验任务及对仪器设备管理和维护的情况。

6.工勤人员:重点考核完成岗位职责、安全文明工作、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等情况。

六、考核标准

(一)优秀

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年度考核在各系列综合评分排名前15%,且符合相关规定,可评定为优秀。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评为优秀:

(1)本年度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省部级荣誉称号、南粤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广州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称号(以省、市、部、委级印章为准);

(2)本年度获国家、省、市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优秀:

(1)教学系列人员不满规定工作量(包括顶岗实践工作量);

(2)本年度发生行政教学责任事故,受到院内通报批评;

(3)本年度出现旷工现象;

(4)专业技术人员未通过继续教育年度验证的。

(二)合格

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

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只能确定为基本合格:

1.全年累计旷工3天

2.年度考核综合测评分为60分至69分。

(四)不合格

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贪腐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只能确定为不合格:

1.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全年累计旷工达到4天及以上,但未达到辞退期限;

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在申报奖项、评审职称、发表论文过程中弄虚作假;

4.年度考核测评分60分以下;

5.有其他严重违反学院相关规定的行为。

七、考核结果的确定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以确定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为侧重点。考核时应严格标准,突出实绩。各考核小组对各类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得出量化成绩,按成绩的高低排名情况,确定各类人员的考核等级。

学院确定优秀等次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各考核小组上报的优秀人数应小于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

八、考核工作程序

(一)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考核工作。各部门向本部门人员布置考核工作,明确考核要求和操作方法。院级领导按照上级有关考核办法执行,中层干部由学院党委组织考核。

(二)被考核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写出自我评价性的年度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进行述职和自我评价。

(三)各部门填写考核意见,并将部门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部门考核汇总表报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填写考核小组意见,并对考核人员进行打分、汇总,得出量化考核成绩及排名,对被考核人员提出考核等级的初步意见。

(四)各考核小组将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其他相关考核材料报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各方面情况、审核确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报学院党委会审批。

(六)组织人事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在被考核人签署确认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

(七)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财政编制人员,由主管部门在科协系统内进行公示。

九、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审定各考核小组制定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审定各考核小组成员资格;审定年度考核结果;对教职员工的申诉、意见进行仲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处理考核事务工作。

(二)学院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各系列考核小组,各考核小组各自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制定本系列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以及考核的组织工作。

(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各考核小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现象,将严肃查处。

十、考核的相关规定

(一)在本年度新入职学院的教职工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首次就业或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编制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学院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其年度考核由原工作单位负责,不参加学院的年度考核。调动和安置的事业编制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参加过年度考核的,学院承认其考核结果,可以不再参加本年度考核,如考核为优秀的不占学院当年的评优指标;在原工作单位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则参加学院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情况,由原工作单位提供。

3.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学院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由学院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工作单位提供。

(二)以公假形式派出学习、培训、扶贫或者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由学院根据其学习、培训或服务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的考核,由挂聘单位负责,结果抄送学院。挂职不足半年的,由学院负责考核。

(三)因公伤病假、女教职工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由所在部门根据其平时表现情况进行评分,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四)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由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五)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1.因病假(工伤病假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含试用期)人员;

2.停薪留职人员;

3.擅自离职,超过规定期限的人员;

4.在学院工作不满全年工作日一半(含试用期),并已办理离校的人员。

    十一、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晋升、评先评优、培训进修、选拔各类骨干及重点培养对象等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教职工,可以按国家及学院规定正常晋升职务及薪级工资。

(三)年度考核为优秀者,按本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数额计发一次性奖金。非事业编制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核定下年度岗位工资标准。

(四)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本人要写出书面检讨,并限期进行整改。其他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部门领导应对其予以告诫,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改进。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次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发比例不高于80%。

(五)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或因行政处分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学院予以通报批评,次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等,并进行调整工作岗位、转岗培训或降职使用等处理。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予以劝其下岗、解聘处理。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考察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六)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不予晋升职务和申报高一级职称。

十二、复核、申诉与纪律

(一)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各考核小组应认真开展调查了解,并在公示时间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经复核后如申请人仍有不同意见,可向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是部门负责人,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意见须经学院党委会议审批。

(二) 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经有关部门核查后,考核结果如有变动的,按照复核结果补办相关待遇。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三、附则

    (一)年度考核工作的时间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的时间确定。

    (二)各考核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组人员情况及工作性质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报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另行公布。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组织人事处。2009年12月28日发布的《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穗科贸〔2009〕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年度考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