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贸[2007]62号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以及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育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院各有关部门要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及活动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使我院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条 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院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以勤工助学活动名义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凡我院在校学习的学生都应该遵守“大学生不准私自从事和参与经商活动”的规定。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学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禁止任何学生个人或集体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非法商业性活动。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循学生全面成才原则。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一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缺乏工作责任心而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院有权调整其勤工助学安排或取消其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八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中心,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的主要职责:
1.依据上级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2.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3.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
4.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5.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1.思想进步,遵纪守法;
2.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
3.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困难;
4.学习刻苦,各门课程成绩达合格以上;
5.行为端正,吃苦耐劳且具有服务专长;
6.生活俭朴,不抽烟、不喝酒、不铺张浪费。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助学中心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程序如下:
1.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系同意并签署意见送助学中心;
2.助学中心按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或有技能特长、或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的原则,向用人部门或单位推荐;
3.用人部门或单位录用并由助学中心协助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各部门实际需要,由勤工助学中心设置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根据劳动强度和具体任务,考核合格给予每月50——200的津贴。临时岗位,如:搬运、整理资料等,根据劳动强度和具体任务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为保证我院勤工助学工作能顺利、有效地完成,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应遵守以下守则:
1.态度端正,尊重劳动,尊重自己,尊重其他劳动者;
2.正确认识勤工助学的意义,力求上进,在工作中有意识地锻炼自己,不以金钱为唯一目的;
3.严于律己,在岗时以职工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搞特殊化,与专职工作人员协调好关系;
4.珍惜勤工助学的机会,熟悉本岗位业务,工作认真仔细,积极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报告或请教有关人员,即使处理。
5.严谨守时,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岗,有急事须调班或请假应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岗位不能擅自换人;
6.认真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义务劳动;
7.注意安全,遇有非自己力所能及的以外情况,应有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尽快向有关部门(如:保卫处)报告。
8.各岗位人员上岗必须经过岗前培训;
9.自觉协调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第十四条 凡院外用人单位在本院张贴(刊登)招聘广告或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助学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有关广告和进行招聘活动。
第十五条 助学中心负责对院内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单位在招聘和安排使用学生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学生的合法、合理权益得以保护。对有损学生合法、合理权益的单位,助学中心有权予以纠正或取消其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酬金,由助学中心与用人单位商定并按月计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由助学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强度要适中,避免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项目。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因有事不能出勤,应向相关负责人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达三次者,取消其一年内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工作经验收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的,经院勤工助学中心核准,学院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酌情扣发或不支付劳动报酬。无视组织纪律,屡次违反条例规定,清洁恶劣者取消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学院每学期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推动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