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受资助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队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19

   为了规范学院受资助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队工作的管理,培养受资助大学生回报社会、奉献爱心的意识,推动学院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院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队工作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资助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队,是指受国家、省、市机关团体、社会、学院等各级各类资助的学生组织,本着奉行“回报社会、奉献爱心”的宗旨,发扬“参与、互助、奉献、成长”的精神,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自愿为周围的人群和社会提供无偿的服务和帮助。

   第二条 从事互助成长服务队工作的受资助大学生称为“互助成长服务队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受资助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队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统一领导,由学生工作处指导,勤工助学中心授权受资助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总队具体负责实施,各二级学院成立受资助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分队,积极配合学院受资助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总队工作。

   第四条 勤工助学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学院互助成长服务队工作,并制作会员证、服务登记卡等相关资料表格。

   第五条 学院及各二级学院互助成长服务队根据本学院工作开展的特点成立相应的管理架构。

   

  第三章 参加对象

   第六条 自觉拥护和遵守《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受资助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队工作管理办法》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七条 有志愿服务、不计回报、平等互助、具有吃苦耐劳精神的学生。 

   第八条 受到国家、省市、学院、社会等各级各类资助的所有学生。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优先参加互助成长服务队组织的活动、教育培训等。

  (二)优先选择与自己特点相适应的项目进行服务。

  (三)在工作服务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获得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培训和帮助。

  (四)有权利拒绝提供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以及商业性的服务。

  (五)对互助成长服务队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互助成长服务队的组织章程。

  (二)了解服务对象的状况及尊重他们的隐私。

  (三)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牟取其他利益。

  (四)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不得以互助成长服务队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互助成长服务队原则和损害学院形象的活动。

  (六)会员在学院及二级学院的组织安排下开展工作。

  (七)在与外界发生矛盾冲突时,应维护互助成长服务队的利益和声誉。

   

  第五章 义务工作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参与国家、省、市资助相关工作的集体活动或学院、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十二条  为学院、二级学院、班级活动提供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校内外其它力所能及的义务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学院志愿者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要求

   第十五条  凡受到各级各类资助,且符合互助成长服务队工作基本条件的大学生自动成为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互助成长服务队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的登记。每年12月各二级学院向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汇报本学院的受资助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队名单,同时勤工助学中心统计所有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交学生工作处。

   第十七条 会员的培训。学院组织新登记的会员进行统一培训,学习《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受资助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队工作管理办法》以及从事服务工作所需的相关知识,经培训后发《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受资助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队工作会员证》(以下简称“《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证》的使用。《会员证》仅限本人使用,在从事服务工作时主动出示,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九条 服务活动的记载与统计。每次参加服务工作结束后,每个会员发有一个服务登记卡,会员如实填写《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互助成长服务队服务工作登记卡》,组织服务工作开展的相关单位签署意见。每学年6月份及9月份二级学院上交本学院受资助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队会员的服务活动数据到勤工助学中心。由勤工助学中心做好认证和记载工作。勤工助学中心每学年7月份及10月份填写《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服务工作统计表》,将所有会员本学年的工作情况公告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条 工作工时要求

  1. 受助大学生每学年需完成20小时工时数(工时数包括:公益劳动时数和培训时数)。为了保证工作完成的质量和保障本人的休息权益,除特殊情况,学生每次参加工时数不得超过4工时。其中必须完成由学院受资助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队组织的活动不得少于6工时。

  2. 参加由助学中心主办的讲座或课程,可计为工时数。一场讲座培训设为3工时,参加活动设为2工时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和表彰。

  1. 受助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队会员接受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受资助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总队的监督与考核。学院勤工助学中心依据受助大学生上一学期开展会员工作的时数、服务社会的质量进行考核,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2. 其考核结果作为该会员是否具备申请本学期助学类奖助学金的必须条件之一,未完成规定工时的受助学生,取消此后一年的受资助资格,对完成工时数较多的同学给予表彰奖励。

  3. 会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学期所获全部工时,不予参评本学年助学类奖助学金。会员在接受组织安排的工作后,没有正当原因缺席或者没有及时向负责人说明,扣减本次工时数的双倍。

  4. 学生本学年完成工时超出规定时数的部分,不可抵作下一学年应完成的工时数。每年学院对完成工时数较多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完成的总工时数将计入档案,并标注在毕业前所颁发互助成长服务队证书上。

   第二十二条 互助成长服务队会员的档案管理。勤工助学中心建立在校期间的互助成长服务队工作档案,会员登记、工作考核、奖励等全部载入档案并存档。该同学就业推荐或其他工作需要时,勤工助学中心为其提供相关情况证明。

   第二十三条 负责受助大学生互助成长服务队管理的教师,每年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中心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对完成优秀的二级学院的辅导员教师进行表彰奖励。此项工作作为辅导员教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