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贸[2009]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学生积极的人生态度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对违纪处分学生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精神,根据《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撤销在校学生违纪处分必须依照本规定,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一律不予撤销。
第二章 考察期限
第四条对处分学生设置有考察期的,考察期内表现良好,未有其他违纪情况的,可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学院审批撤销处分。考察期内,有违纪情况的,根据情节延长考察期。
第五条处分级别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相应的考察期限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考察期根据学生的表现可适当缩短,但不能少于半年。
第六条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不满半年者,根据《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处分考察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对学院有突出贡献,为学院积极工作取得良好评价的,可酌情缩短考察期(但不能少于规定考察期的一半),申请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学生申请撤销违纪处分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毕业班学生可在毕业离校前二个月提出申请。
第九条对于有考察期限的处分,学生申请撤销时,原则上必须是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
第十条学生申请撤销违纪处分的,必须将撤销处分申请表(一式三份)和书面申请书交给辅导员。
第十一条 书面申请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二)阐述自己对处分的认识,并明确说明是否接受处分。
(三)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
(四)详细陈述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等)。
(五)申请撤销处分的原因及对撤销处分后的对自身的要求及遵守纪律做出的承诺。
第十二条 辅导员召开班委会,向所在年(班)级征求意见,在班委会考察评价的基础上,把符合条件的申请撤销学生管理违纪处分的申请书交系书记签署书面意见后,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把符合条件的申请撤销学生学籍管理违纪处分的申请书交系主任签署书面意见后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四章 受 理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受理后,经过部门会议对上报的申请书进行讨论,做出是否进入审批程序的决定。
第十四条 决定是否进入审批程序应该考虑的因素有:
(一)该生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受处分的原因,并有悔过的认识。
(二)是否能够挖掘自己犯错误的根源,并有做出改变的愿望和行动。
(三)是否有突出的进步表现。
(四)学生受处分后应没有再实施违反校规校纪或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于不同意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书面回复学生,在校生在第二个学期可再次申请撤销处分。申请撤销处分不能超过两次(含两次)。
第十六条 对于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做出进入审批程序决定的申请,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负责人审批,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撤销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的经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同意撤销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发文撤销处分。
第十八条 申请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的,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撤销处分的,由学院办公室发文撤销处分。
第十九条 没有批准的申请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处分撤销后,相关材料不装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前尚未撤销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撤销处分后学生因违纪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得再次申请撤销处分,处分结果将直接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撤销处分发文后,辅导员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及时联系家长,将实际情况通知家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