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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6-26

 

为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外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程序,促进学院各层次对外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穗人社发〔2012〕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系指因公务临时赴国(境)外执行考察、友好访问、讲学、培训与研修、学术研究与交流等任务,并且申请持公务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出访,在外停留在三个月以内的出国(境)事由。该类短期出国(境)范围不包括为期三个月及以上的师资培养性质派出的人员。

第二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因公短期出国(境)的受理、审核、上报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二章   出访原则、要求和限量管理

 

第四条 教职员工个人和学院院团组每次出访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的内容。坚持注重实效、因事定人的原则,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访必须有外方的有效邀请函原件或传真件(扫描件),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出具或购买邀请函。邀请方应是业务对口单位。邀请函的有效性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应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并申请持公务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出访,严禁持公民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出国(境)执行公务。同一次出访严禁同时通过因公和因私两个渠道申办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 学院党政干部参加因公短期团组公务出访按照穗人社发 〔2012〕5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学院出国(境)团组应严格遵循“以任务定团,因事定人”的原则组团。团组人员一般由与出访任务相关的管理干部和教师组成。执行学院团组出访任务的人选由办公室、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初荐人选(师资培训的出国人员名单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初荐人选),由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核,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办公室承担学院团组出访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学院团组一般性的出访(如考察、交流等)应视任务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的,在外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5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8天;出访3国(每次不得超过3个以上国家)的,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赴拉美、非洲的团组,每次出访最多不超过2国、时间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参加国际学术竞赛、体育比赛、学术研究和业务培训的教职工个人,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报批。

第九条 严格控制双跨团组。不接受无出访外事审批权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等单位组织双跨团的邀请;不受理双跨团组组团单位指定具体人选的征求意见函。学院各级党政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赴国(境)外执行考察、友好访问的公务双跨团组。特殊情况需派出的,由办公室与分管业务院领导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初定人选,由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确定。

第十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和团组,包括党政干部以学者身份短期出访进行学术活动的,根据要求应在出国前和回国后,以书面的方式提交公示材料,并以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第十一条 出访期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出访人员应严格遵守任务批件所规定的任务范围和期限,不得以过境为由变相增加出访国家,不得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但一律不参加涉及“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相关内容的学术会议。

第十三条 出国(境)团组和人员行前须学习有关涉外安全守则和保密知识,接受行前教育。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在涉外过程中必须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注意内外有别,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遵守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采用备案制。教职员工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分级审查,最后向学院组织人事处备案。申请人在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时,应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第十六条 市管干部按相关规定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外办备案。参加双跨团组,由组团单位和学院组织人事处共同备案。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人收到邀请函后,应于出访前2个月(赴美国等国家和台湾地区需提前3个月或以上)将邀请函及短期出访申请表交由学院办公室预审核。

第十八条 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填写《因公短期出访申请表》,按表格所列学院、职能部门顺序依次审核。然后将审核后的《因公短期出访申请表》、邀请函与行程安排、公示材料等相关材料交由学院办公室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待任务批件(确认件)下达后,由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和签证(签注)等相关出访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人办妥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和签证(签注)后,接受行前安全教育和做好出访前的准备。

 

第五章   证照收缴与费用核销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团组回国后应在2天内上缴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在2周内核销出访经费,并将出访总结报告和公示材料交由办公室公示、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人员出访任务结束后,应在7天内上缴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由办公室统一保管;2周内,提交公示材料给办公室。逾期不交的,学院不再受理其下次因公出国(境)申请。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费用须严格遵照国家财政部制定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出访前应制定经费预算。学院团组由计划与财务处直接审核;院级团组和教职员工个人先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业务经费由计划与财务处审核,科研经费由科研处审核,学科建设经费由教务处审核,专项启动金与人才培养经费由组织人事处审核),然后提交办公室核算。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费用须严格按照市政府或市外办批准的在境外停留天数核定,超出批准的停留天数之费用不得报销,不足期限的按实际天数报销。出国(境)人员须在回校后2周内办理费用核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确认件)、《因公短期出访申请表》和签证(签注)及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提供住宿发票、境外交通费单据、费用明细单据、外汇买卖水单等。出访人员的境外伙食费、公杂费、个人零用钱按标准包干使用,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核销因私出国(境)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院内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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