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民主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有关信访工作条例和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信访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依规、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坚持化解矛盾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信访工作办公室,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学院信访工作,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挂靠学院办公室,代表学院党委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处理信访日常事务。
第四条 学院信访办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师生员工及群众反映涉及学院的信访问题;
(三)协调职能部门处理学院信访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学院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承办处理情况,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四)研究、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重复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向学院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六)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四)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单位;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不得泄漏信访机密;
(七)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信访工作分为学院一级信访和部门二级信访。部门二级信访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同时,确定一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处理具体信访事务。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学院为信访人提供反映问题的主要渠道:
(一)书记院长邮箱。地址:sjxx08@163.com,yzxx08@163.com 。
(二)书记院长信箱。书记院长信箱分别设在行政楼和教学楼一楼。
(三)领导接待日。严格执行接待日制度,接待日时间安排见学期接待计划。
(四)信访电话。电话号码:020-84560195;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 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信访办接访。办公地点:行政楼西213室;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 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信访处理程序:
(一)登记。信访工作者收到来访信件进行拆封、阅信、登记、编号填写《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信访处理单》。接听来访电话、接待日常来访要填写记录单;“院长接待日”的接访情况要及时进行汇总整理。
(二)转办、交办。根据信访问题的性质以及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范围、职责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要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分头交办。对于检举、揭发、控告性质的信访材料,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有院领导批示意见的重要信访件要按照批示意见落实、办理。
有关部门收到学院信访处理单及有关材料后,应及时查清事实,秉公办事,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有关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三)督办。相关部门收到信访材料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提交信访办,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于公益性问题的回答,信访办可酌情将处理结果在校园网上公开答复。信访办要采取多种形式,督促承办部门按时办结信访事项。
(四)审查结果。对信访件的办理结果,信访办要认真进行审查,问题处理恰当,可结案;处理不当,责成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审查结果要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
(五)答复。由信访办在信访件处理完毕后2日内答复信访人。对不易解决或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
(六)复查。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信访办申请复查,信访办受理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办原则上不再受理,但应对信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七)结案归档。各种形式的信访事项及办理结果应分类保存,一般应保存一至二年。重要的信访件要立卷归档。
对于上级转办来信,按照来信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信访人以上访为名进行非法活动,扰乱校园秩序的,由学院保卫部门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信访处理单
2.书记、院长电子信箱邮件办理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