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利用学院所藏档案,更好地为学院与社会服务,根据2016年11月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利用方式主要有查阅、借阅、咨询、复制、出具档案证明等。
第二章 库存档案
第三条 学院库存档案分为:
(一)一般开放性档案。
不涉及国家秘密、学院重大利益、机密、个人隐私(如个人工资清单、学生个人成绩等)及敏感问题的档案。包括:
1.党群类、行政类、教学类、科研类、基建类、设备类、出版类、外事类、财会类、声像类、实物类等档案中的一般行政性和指令性文件档案;
2.日常工作积累的事务性档案。
(二)限制开放重要档案。
涉及学院重大利益、重大事项、技术专利、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问题等不宜完全公开的档案。包括:
1.党群类、行政类档案中的党委会会议纪要、院长办公会议纪要、领导任免、人事变动等;
2.教学类、科研类、基建类、设备类、出版类、外事类、财会类、声像类、实物类、人员类等档案中的部分重要档案。
(三)一般开放性档案、限制开放重要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界定。
第三章 审 批
第四条 查(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审批手续,按《档案查(借)阅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
第五条 院内工作人员查(借)阅档案。
(一)因公查(借)阅本部门归档的档案及其他一般开放性档案,须经分管档案工作部门负责领导审批;
(二)因公查(借)阅限制开放重要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领导、档案工作部门负责领导、分管档案院领导审批后,节选查阅;
(三)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需填写《档案查(借)阅登记表》中的借出栏,借出综合档案室时间不超过一天,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应办理续借登记及层级审批手续。
第六条 院外人员查(借)阅档案。
(一)因个人需要查阅学籍档案等,凭本人身份证(受委托查阅的,应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经分管档案工作部门负责领导审批,方可查阅;
(二)因业务需要查(借)阅一般开放性档案、限制开放重要档案等,必须由该档案形成部门持该单位业务介绍信、身份证明,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经档案形成部门领导、档案工作部门负责领导及分管档案院领导审批后,办理查(借)阅、归还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珍贵档案查阅程序。
珍贵档案原件一般不提供查阅。如有特殊需要,应经层级审批、复印后查阅(加盖档案材料证明印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查(借)阅档案应急情况。
办案急需查(借)阅档案,可先经分管档案院领导审批,予以特事特办,再由该案协办部门协同档案形成部门负责调出,及时补办查(借)阅层级审批手续,并负责归还。
第四章 保 护
第九条 查(借)阅人员要强化档案保护意识,必须确保档案完好无损,爱护档案。
(一)不得折叠、勾画、涂改、抽撕、拆卷;
(二)不得圈注、眉批、增删、抽页或剪裁;
(三)不得擅自随意翻印、随意传阅;
(四)不得在查阅档案时抽烟、喝水。
第十条 查(借)阅人员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严禁进入档案库房进行查找和翻阅。
第十一条 查(借)阅档案时接受档案人员监督,档案室阅览区域及库房设置24小时视频监控。
第五章 归 还
第十二条 归还档案时,应由查(借)阅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严格履行核对清点检查,并进行归还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因查(借)阅人员疏忽大意对档案资料造成损坏或遗失时,追究查(借)阅人员及其所属部门领导责任,情况严重应根据《档案法》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院档案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学院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院档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院内人员查(借)阅档案流程图
2.院外人员查(借)阅档案流程图
3.综合档案室查(借)阅档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