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形成整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常态,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14〕11号)、《中共广州市纪委关于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穗纪字〔2014〕85号)和《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广州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实施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廉建〔2015〕2号)及《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广州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强化落实“两个责任”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廉建〔2015〕3号)精神,结合局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总体要求
局党委、局纪检监察部门及局属各单位党委(党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与具体要求,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担当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确责、履责、追责为主线,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着力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有序的责任落实机制和程序规范的责任追究机制,不断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为建设廉洁广州教育,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各级各类教育提质增效提供坚实保障。
二、责任分工
(一)党委(党组织)主体责任内容。
1.局党委和局属各单位党委(党组织)要承担局系统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对照上级“两个责任”实施意见明确的责任内容,研究制定“两个责任”清单;结合年度中心工作,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形成年度工作责任清单,年度工作责任清单要在每年3月份前书面印发领导干部执行,其完成情况要纳入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指标,要列入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等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2)每半年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突出问题;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等,开展自查自纠,召开专题党委会(班子会)对局系统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每年12月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年度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要向党员干部大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3)切实加强对局系统和本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指导。认真指导、监督本级和下级党委(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严格监督考核和问责,由班子成员带队,每年底对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廉洁广州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采取党员干部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局属单位履行“两个责任”情况进行评价,将检查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局党委对局属各单位的检查考核和评价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4)落实各学校建立健全校务监督委员会,完善软、硬件建设;推动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在全市公办中、小学及局属中职学校深入开展,促进学校各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5)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优化用人标准,突出个人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干部考察制度,防止出现简单以票取人、拉票贿选等问题。健全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坚决杜绝“带病提拔”。每年召开一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干部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党员干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早提醒、及早纠正。严肃查处管辖范围内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建立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互相通报机制。加大问责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6)加强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结合“基评”、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排查并治理作风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整治“为官不为”,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教育不正之风。建立健全反对“四风”的常态化机制,健全密切联系群众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落实好领导联系基层制度,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7)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谈心谈话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教育监督,落实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管责任。对于“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或检查考核排名靠后的单位,局党委书记和纪检组组长要重点约谈相关责任人,询问质询,以问题整改倒逼责任落实。
(8)进一步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学习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
(9)党委(党组织)领导班子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坚持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党纪政纪法纪教育,每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加强对廉洁文化进校园工作的支持指导。
(10)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以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完善权力清单和权力公开运行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主动将廉政(廉洁)要求融入业务工作流程,开展廉政(廉洁)风险排查和防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严格落实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财务审批、工程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自觉防止利益冲突。领导班子成员岗位或工作分工作出调整的,须在1个月内重新制定个人责任清单。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责述廉述德、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格财政预算和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责任审计制度。推行行政效能建设,促进政府服务规范化、公开化、信息化,严格实施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
(11)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惩治腐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运行机制,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为执纪办案提供必要保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工作重心转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健全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强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
(12)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政从政(从业)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规定,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者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纪问题及时提醒、制止和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2.局党委和局属各单位党委(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对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责任落实情况、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研究决定“三重一大”等具体责任行为实施“签字背书”。每年向上级党委提交述责述廉述德(简称“三述”)书面报告,主动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情况。坚持定期主持召开党委会(班子会)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每年出席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定期参与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活动。
(2)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对局系统和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重点环节、督办重要案件。大力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及时听取办案情况汇报,带头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每年为党员领导干部上一次廉政党课,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能力。
(3)坚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建议,及时纠正“四风”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组织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每年带队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工作,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每年带队开展一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活动,听取一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关于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4)落实各学校建立健全校务监督委员会,完善软、硬件建设;推动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在全市公办中、小学及局属中职学校深入开展,促进学校各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5)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管理,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部门领导廉洁从政(业)、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约谈领导干部或进行诫勉谈话,定期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下属部门、下属党组织负责人谈心谈话,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
(6)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业)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以身作则、从严律己,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按时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3.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领导责任。
(1)坚持履行“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一起抓,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时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责任分工任务。每年12月底,要向领导班子报告落实“一岗双责”情况。
(2)在分管业务工作领域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完善制度规定,定期开展廉政(廉洁)风险排查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3)坚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建议,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纠正“四风”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4)落实各学校建立健全校务监督委员会,完善软、硬件建设;推动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在全市公办中、小学及局属中职学校深入开展,促进学校各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5)加强对分管领域内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认真开展谈心谈话,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保持廉洁从政(业),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
(6)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查办分管领域内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带头支持和保障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机制顺利运行。
(7)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业)规定,以身作则,从严律己,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按时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过好党内生活,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自觉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内容。
1.协助党委(党组织)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党委(党组织)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
2.监督检查党委(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纪条规、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3.监督检查党委(党组织)和部门领导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落实本系统述责述廉述德活动并接受评议制度。
4.开展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教育和警示教育,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定期对下级党委(党组织)和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纪委委员(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约谈,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对新提任干部开展廉政谈话,对问题反映较多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纪委负责人及时约谈。
5.严肃查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检组织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检组织报告的规定。对检举反映失实的及时予以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6.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范学校权力运行,促进校园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
7.开展同级纪委委员(纪检监察干部)集中调研活动并形成调研报告,为同级党委(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建立落实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制度,纪检监察部门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8.按照上级的新制度新要求及时清理、修订和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公共资金使用、公共权力运行、重大项目建设和公共部门履职尽责情况在线监督检查,注重发挥科技防腐的综合效应,建立预防腐败信息共享和腐败风险预警监控机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预警和纠错。
9.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各项纪律规定,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选拔任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灯下黑”。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各单位党委(党组织)班子及成员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与具体要求,站在政治和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自觉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责任落实机制,推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分工,落实制度保障。局办公室为局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统筹协调、督促督办牵头部门,局思想政治教育处、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等部门要依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派驻局纪检组为落实监督责任的牵头部门。局属各单位也要明确本单位负责落实主体责任的统筹协调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规范运行。要切实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报告、述责述廉述德、廉政谈话和巡察督查等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选人用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台帐。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和部门,及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时提醒约束和责令整改,做到抓早抓小。
(三)加强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监督检查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将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融入述责述廉述德、巡察督查、暗访、“一案双查”、政风行风评议、廉洁测评等工作中,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每年开展一次对局属各单位党委(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根据干部群众反映和其他监督信息反馈情况,对局属各单位特定领导班子或特定领导干部进行巡检,实施“点穴式”检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或发生群体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发现、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