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全院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院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重要工作,按规定的形式向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教代会提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并符合我院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教代会的质量与水平,体现教代会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标志。做好提案工作对于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工作小组在学校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审查工作。提案工作小组的成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小组设主任1名,委员7-9名。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并建议承办单位。
第二章 提案的要求
第五条 提案人必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提出提案的代表为提案人,其他为附议人,均须亲自签名(或电子签名)。
第六条 提案的内容为属于本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规定方面的提案;
2.有关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提案;
3.有关学校改革发展方面的提案;
4.有关教职工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和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提案。
(二)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本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受理: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务性质的问题、群众组织内部的问题、应按法律程序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起诉或申诉的问题。
3.个人的具体问题或对个别领导者的批评意见。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质量。做到提案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案应该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分析清楚,建议具体。格式应包括:
1.提案题目,题目应扼要表达提案解决的问题;
2.情况分析,提出提案的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方案和办法。
4. 提案应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填写。提案表格允许另附页补充,提案书写必须字迹工整,符合规范。
第八条 提案征集
1.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由学院成立的教代会筹备工作组负责征集提案。
2.提案征集启动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组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3.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代表应积极收集群众意见、关心学校大事,积极准备各类提案,也可随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提案的审核与立案
第九条 提案的审核
(一)提案工作小组对收集的提案按提案要求进行初审。
(二)对通过初审的提案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原则分类:
1.拟立案的提案;
2.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3.不予受理的问题。
(三)对拟立案的提案和建议提出承办单位建议。
第十条 提案的立案
提案工作小组初审的提案交学院党委会议讨论确定立案,并确定落实承办部门。
第四章 提案的交办与落实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提案一经确定立案,就成为教代会的议案,学院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该认真对待。
第十二条 立案的提案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移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提案的实际明确落实的时间,不能落实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提案处理意见和办理结果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学院办公室及提案工作小组应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敦促尽早办理落实,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