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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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教职工社团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27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校园文化和和谐校园,活跃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素质的全面提高,推进教职工社团的健康发展,规范教职工社团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社团是在院党委领导、院工会管理和指导下,以丰富校园文化、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提升教职工素质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在职教职工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学院支持社团的发展,支持成立科技、学术、研究创作等创造型社团,规范成立体育文艺娱乐类社团。禁止组织成立带有伪科学性质、同乡会性质、经营性质的社团。 

第四条  教职工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接受院党委领导,接受院工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教职工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学院规章制度的规范下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心身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凡经批准成立的学院教职工社团,以在校内开展活动为主,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以社团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 

第六条  院工会是教职工社团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职工社团的登记、审批、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职工社团必须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获得活动经费,社团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有关经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章  教职工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发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教职工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管理社团的基本素质; 

(二)有较为完善的、规范的章程(包括组织机构、社团名称、活动原则等);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对于特殊的社团和社团的特殊活动将另作安排); 

(四)该活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五)具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六)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社团,全院只设置一个。

第九条  申请成立教职工社团流程:  发起人应当向院工会递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材料:登记申请表、社团章程、发起人简历及联系方式、成员数量及名单。经院工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立社团(筹),之后经过2个月的考察期,由院工会决定是否将其转为正式社团。 

第十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性质和宗旨。 

(三)社团的组织机构。  

(四)负责人产生的条件、程序及职责

(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社团活动的形式、活动场所、组织纪律、会议等。

(七)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已被批准成立的社团(筹)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且全面开展社团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被批准成立的社团(筹)必须经历2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由院工会评估,决定是否将其转为正式社团,批准转为正式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条  被批准转为正式社团后,应到院工会进行登记注册,以后每年到院工会注册一次。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院工会批准。 

第十四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社团名称享有专用权,不得与校内注册的其它社团名称混同。 

第十五条  社团如有合并、更改名称、更改登记备案事项的,应向院工会递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变更。 

第十六条  各社团主持日常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作风正派、思想健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的在职正式工会会员担任。名誉负责人可聘请具有一定专长和影响的领导、教授、专家等担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更换时应及时与院工会联系,新的主要负责人经院工会审查合格方可正式上任。院工会保留对社团负责人的任免权。 

第十七条  在社团发生任何形式的变更后,须将变更事宜以公告形式向外界发布。社团更改名称应视为原社团注销,新社团的成立应重新按本章(成立)规定执行。对于发生社团合并或变更社团性质的社团,将被视为原社团注销,须重新按本章(成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工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分立、合并的。 

(二)经会员大会表决,社团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九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工会将对其进行整顿。如社团仍无起色,将对其执行注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及秩序,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整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四)长时间组织管理混乱,不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并填写《注销登记表》,社团将在随后七天内发布社团注销通告,宣布其被注销。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终止后应由院工会和社团负责人共同对其资产(包括社团资料债权债务)进行评估清理,社团原有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章  教职工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员大会是教职工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院工会推举社团执行机构和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负责人的学期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并有权干预社团财务等其他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院工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会员大会推举产。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团长,社团负责人须经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推举通过。 

第二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社团负责人必须至少任期满一年。  

 

第四章  教职工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院工会会员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原则上每人只能参加两至三个社团。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有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社团的发展方向和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的使用情况),及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院工会投诉。 

第三十二条  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  社团会员有权知道和了解社团所举办的各类活动,同时社团成员有义务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社团会员有维护本社团权益的义务。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团开展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活动内容应当健康、文明,有利于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有利于培养教职工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三十七条  社团要根据自身的特点,结合学院实际,围绕社团宗旨,满足社员的兴趣和意愿,调动广大会员的参与热情,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

第三十八条  社团需在每学期初向院工会递交一份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经审核通过的活动计划应及时向教职工和会员公布。在每学期末交一份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等,并按要求完成宣传信息报送任务。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举行全院性重大活动,须在活动举行前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工会审核批准。社团活动应以校内为主,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以社团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社团的经费来源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通过合法途径的赞助和募集; 

(三)院工会根据社团活动计划、内容和社团具体情况划拨的活动经费;

(四)社团承办学院重大比赛活动获得学院及学院工会的资助经费。

第四十一条  社团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和支配。 

第四十二条  社团内应有专门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遵守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节约开支,帐目清楚,确保财务收支平衡,并定期向社团会员公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院工会每学期召开一次社团负责人会议,讨论研究社团的活动安排和计划,总结和指导社团工作。 

第四十四条  社团要向会员公开各项经费使用情况,院工会定期检查、监督社团的经费收支情况。 

第四十五条  院工会对社团的重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社团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活动和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院工会对于严重违反社团章程和本条例的负责人和会员将向有关单位党政部门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院工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工会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