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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06-27 浏览量: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集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关系,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挥监督学院工作的作用。

第二章 职 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对其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院制定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3、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监督和评议学院院级、中层领导干部。

5、对院长提出的校务公开的情况进行讨论。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当支持和监督院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团结和动员全院教职工,支持学院建设和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学院的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2、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意见、建议,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4、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党支部领导,工会牵头,学院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的院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同时又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工会委员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基层单位参加选举。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的民主管理活动;

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原则性强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教职工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

6、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代表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选举办法进行撤换、补选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更换:

1、调离本学院的;

2、离退休的;

3、停薪留职离开学院的;

4、开除工职或留用察看的;

5、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6、其他依照有关法规不能担任教代会代表的。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向教代会提交提案,并监督提案的落实;

2、对学院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3、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在教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3、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有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代表大会一次。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代表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教代会的表决,必须有应到会代表或主席团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教代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大会主席团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1、决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并主持代表大会,审议大会的议题,提请大会通过;

2、对院长向教代会作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3、审议各专门小组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的建议;

   4、听取院工会、专门小组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小组对议案审议的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5、决定大会筹备工作中的其问题,开展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由院工会提出建议人选,经院党委研究同意,在代表大会预备会上由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后产生。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常务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可推选院工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担任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工会在大会前一个月左右,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学院党委同意,并在大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第十八条 对教代会讨论审议的议案形成决议,并加以认真贯彻。每次大会召开前由工会向全体教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处理落实工作由学院行政负责。对决议的贯彻和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由上一届委员会提名,经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专门工作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对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2、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3、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开有代表组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工会正、副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邀请学院党、政领导和根据内容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可以提前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代表设立若干代表组,选举组长一名。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组的职权:

1、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等;

   2、对学院主要工作,包括年度计划、改革和发展方案、财务情况、职工队伍建设、教书育人等重要问题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主要承担教代会的筹备、会务和闭会期间的工作

    1、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2、对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3、做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督促、检查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4、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5、处理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的其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院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院工会委员会。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