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穗科贸〔2010〕46号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教监〔2006〕12号)精神,为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政风廉政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依法治校及依法治教,加强学院建设和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积极推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主渠道作用,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民主权利,为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学院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对于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原则上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办法设定的应当公开的学院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校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工会进行协调和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保证校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三)学院依法推行校务公开,充分发挥教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维护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学院依法治校的权利。
(四)校务公开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坚持客观真实、公开透明、规范运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院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由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负领导责任,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负主要责任。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
(二)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和工会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的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挂靠在纪检监察审计处。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向学生公开的内容:
1.学院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
2.学院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院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3.学院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
4.学院招生和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5.学院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
6.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7.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8.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9.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1.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
2.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3.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程序、招聘结果;
4.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院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应当向本院教职工公开的,除包括本章(一)和(二)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院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院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2.学院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3.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4.学院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5.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正职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6.学院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7.教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
8.学院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岗定责、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
9.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10.学院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11.院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12.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13.学院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14.学院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15.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
16.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17.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18.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19.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20.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程序和要求
(一)校务公开的形式
1.面向不同范围所召开的会议;
2.定期召开的教代会、学代会;
3.各种公文、规章制度、公告、通知、通报等;
4.校园网;
5.书记电子邮箱、院长电子邮箱和领导接待日等;
6.公开栏、宣传栏,信函、广播、电视等媒体;
7.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二)校务公开的程序及要求
1.校务公开的内容由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或个人申请,或由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按规定的要求提出,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经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2.对于学院常规性的工作要在学期初、学期末定期进行公开;对于阶段性、临时性的工作,重大事项和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及时进行公开。
3.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4.组织或个人提交校务公开申请后,校务公开办公室应做好相关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处理情况。
5.校务公开应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校务公开办公室要做好校务公开意见的收集、处理与反馈工作,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 其他
(一)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学院校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和组织,同时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
(二)工会、教代会、学代会应定期评议相关的校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学院。
(三)违反校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