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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公务卡结算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12-27

第一条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穗纪字[2012]41号)和《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合于学院在职教职工公务卡的使用。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持卡人本人公务卡信用额度以下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

(一)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等费用;

(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商品采购和服务支出(可用支票、转账、公务卡结算)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交通费用等费用。

第四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支出。

4、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五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学院计划与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 公务支出须事前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公务开支,持卡人应事先填写“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公务卡结算申请凭单”(见附件),按学院现行经费审批权限执行事前审批。

第七条  对符合使用公务卡结算范围的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

第八条   财政规定,公务支出不能取现,取现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公务卡取现所产生的本金、利息、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刷卡消费次月的25日)前5个工作日内,到计划与财务处办理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要求填写付款凭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凭证【附有签名的银联刷卡消费的持卡人存根联(POS机小票),若是购物的话还需提供购物小票】和经审批的“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公务卡结算申请凭单”等,按照学院规定的现行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计划与财务处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一条   持卡人因故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院办理报销手续的,所产生一切银行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院计划与财务处,并由学院计划与财务处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计划与财务处。

 

附件: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公务卡结算申请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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