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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关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错误适用条例变化及区别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严肃责任追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更是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时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丝毫都不能疏忽懈怠。一旦“阵地失守”,必将被严厉问责,轻则挨“板子”,重则被摘“帽子”。

     

  1.(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某省某市委原书记刘某、市纪委原书记阳某等人因该市多名党员领导干部长期参与赌博问题被问责。2010年至2016年5月,该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陈某,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陈某,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王某等20多名党员干部在该市某茶楼参与打牌赌博,数额巨大;市广播电视台原党组书记、台长朱某,市中医院原院长张某等人投资入股该茶楼,持续时间长、涉赌金额大、涉案党员领导干部人数多,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影响社会风气。刘某对本市多名领导干部长期参与赌博问题失察,对上级交办的有关干部打牌问题线索处置不力;市纪委对上述问题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市公安局查禁赌博不力,且该局有2名中层干部涉案。2016年1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阳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兼局长陈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某省高校吴某2008年至2014年间,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该高校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违规未将收取学费117.66万元及时上缴省财政专户;违规为班子成员和教师报销私家车运行费24.58万元;违规收取论文指导费19.68万元;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工程项目违规招标并超概(预)算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解析:上述2例典型案例中的行为,严重违反了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和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依照“失职行为”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条例对照

  1.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2.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错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错误】、【玩忽职守错误】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失职、渎职错误】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删除了原来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二十七条,将该行为列入违法行为即失职渎职行为和新增第一百二十五条,两者表述的区别在于旧条例表述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新条例表述为“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因此本条在适用2016年以前的行为时要将该行为与工作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党和人民利益的损失的行为相区别,后者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通过本《条例》第四章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处理。本条规定行为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涉法行为的区别:首先是发生的领域不同,本条是在管党治党日常工作中发生,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涉法行为主要发生在经济、行政工作中;其次是危害性质不同,本条主要是在思想、政治、组织等建设中造成危害,财产损失往往是间接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涉法行为则往往直接财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旧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分解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新增第一百一十四条。新旧条例的变化,是根据中央要求和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成果增加的。管党治党责任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提出,是对管党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重要的思想创新和制度创新。

  常言道,“严是爱,松是害”。那些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被问责的官员,如果平时能给同事们多打“预防针”,常念“紧箍咒”,真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何以至此?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问责。各级领导干部对反面典型应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莫当糊涂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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