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业务素质,进一步理顺进修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进修培训原则
(一)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学院总体发展、专业(群)建设的需要及人才需求的趋势,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教职工参加进修。
(二)坚持以在职进修为主,多种形式并举,分期分批培训的原则,教师进修以提高教师教学技能为重点,以培养“双师素质”教师队伍为目标。
(三)坚持照顾重点,择优选派、公开公正的原则,在选派进修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专业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新开办专业教师和管理干部骨干;根据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业绩,择优考虑人选,并客观公正的予以公示。
(四)坚持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的原则,加强师德教育,拓展专业领域、更新和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实践能力、管理能力。
二、进修培训条件
参加进修培训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安心本院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三)学院在聘在岗的教职工(不含退休返聘人员)。
三、进修培训分类
(一)教师业务进修培训
1.未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应届毕业生或非高校教师系列调入人员在两年内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2.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在国内外做访问学者或进修学习。
3.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4.职业技能培训和报考相关职业资格证。
5.专业拓宽培训学习。
6.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参加顶岗实践和技能培训。
(二)党政管理及教辅部门人员进修培训
1.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对口岗位业务培训。
2.由组织部门安排参加党校短期学习。
3.根据岗位需要参加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
(三)工勤人员进修培训
参加对口岗位业务培训并考取相关职业资格或岗位合格证书。
四、进修培训的管理与考核
(一)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具体由各部门和组织人事处负责。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人员的结构状况和专业需求,制定三年进修培训规划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院发展及教职工队伍建设需要,制定学院教职工三年进修培训规划,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执行。
(二)各部门依据进修培训规划制定学期进修培训计划,其中半年以上的脱产培训,不得超过本部门当年在岗教职工总数的5%,并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报学院组织人事处,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各部门下一学期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
(三)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必须由所在部门推荐,根据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文件通知办理申请手续,提交《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和学习方案,经职能部门和组织人事处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签订《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培训进修协议书》。
(四)参加学历、学位进修或作访问学者学习的,须到组织人事处进行就读前备案,提交经批准的《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报考院校的资料、录取通知书、与学院签订的协议书等资料。学历、学位进修学习结束后须将有关证书原件及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位鉴定证明)送组织人事处审核,并将证书复印件等资料送组织人事处备案存档。
(五)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的学习成绩和总结鉴定须在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交学院组织人事处存入本人业务档案。所有培训进修人员学习结束后向组织人事处提交培训学习总结(3000字以上)电子稿和纸质稿,以及结业证明。
(六)教师参加顶岗实践活动按《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教师顶岗实践管理办法》执行。
(七)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后,应就培训学习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汇报,部门领导须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如有必要,须向学院汇报培训情况。凡参加高级研讨班的须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在相关部门作情况交流;作为访问学者的须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在学院举办一次专题学术讲座。
(八)参加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学习结束后,须回学院工作两年以上方可再次安排学历、学位进修。
(九)外出参加进修培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培训活动规定的时间、指定地点、路线往返,不得擅自改变,违者责任自负。
(十)各部门必须对参加过进修培训教职工的业务情况进行考核,观察是否达到培训预期效果并在工作中发挥出作用,依此作为下次派出进修培训的重要依据。
(十一)参培人员应在进修培训结束的当年登录“广州人事网继续教育信息系统”上传有效证明材料(证书原件、进修培训单位提供的学习证明或学习成绩单原件等)进行常规验证,验证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二)部门培训计划、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学习方案、培训总结须在学院校园网公示。
五、进修培训经费的使用
(一)进修培训经费的使用原则
经学院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获得学位后,学院资助学费总额的50%(资助总额不超过1.75万元)。凡进修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者学院不予资助,学院每位教职工只能享受一次学院学费资助。
(二)进修培训经费的使用审批
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凡涉及经费报销的,必须在进修培训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财务报销要求,备齐进修培训学习的通知、审批表、学习总结材料、有关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六、参加进修培训人员的有关待遇
(一)非脱产进修培训待遇
凡按计划安排非脱产的短期在职进修培训人员,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二)脱产进修培训待遇
1.因工作需要,组织外派挂职锻炼和参加党校、教育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进行脱产的业务培训,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2.经批准脱产进修学习(含访问学者)半年以内(含半年),不影响工资待遇,其他有关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待遇
1.获学院批准的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原则上在本省内选择就读学校,学习以业余方式进行,占用工作时间的均作事假处理。
2.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在工作安排许可的情况下,经学院批准可享受不超过一年的教学工作量减半待遇。因部门工作安排而未能达到工作量要求的,经教务处、组织人事处批准确认,可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
七、服务期与违约赔偿
(一)凡由学院提供公假、资助费用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须与学院签订一至五年的服务期协议。资助总费用3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服务期不低于一年;资助总费用6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的服务期不低于两年;资助总费用9000元及以上12000元以下的服务期不低于三年;资助总费用12000元及以上15000元以下的服务期不低于四年;资助总费用15000元及以上的服务期不低于五年。服务年限未满由于个人原因调离学院的,应按服务年限折算退回学院资助的总费用及学习期间享受的绩效工资。
(二)违约者除退还上述费用外,另需赔付违约补偿金给学院。违约补偿金赔付标准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赔付人民币2.5万元;攻读硕士学位的赔付人民币1.5万元;作访问学者的赔付人民币1万元。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组织人事处。2009年11月12日发布的《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穗科贸〔2009〕85号)同时废止。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