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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组织人事处《关于贯彻落实上级公费医疗新政策精神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上级公费医疗新政策精神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4〕1215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级公费医疗大病医疗待遇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6号)和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公费医疗大病医疗待遇操作办法〉的通知》(穗医管[2015]27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学院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就医行为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记账单定量发放制度。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今后须凭医疗机构收据换领同等数量的记账单,领取数量超过定量的,需提交相关病历资料换取。

   二、建立大病登记制度。为掌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患大病情况,相关人员需要到组织人事处备案及登记。

  三、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一)办理门诊指定慢性病:市级公费医疗指定慢性病门诊包括16个病种(见附件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到挂钩医院申请办理。经审批同意后,在指定慢性病门诊诊次不纳入每日普通门诊诊次累计范围,药费限额标准有所提高。

  (二)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市级公费医疗门诊特殊病种及项目包括12项(见附件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到挂钩医院申请办理。经审批同意后,在指定门诊治疗当月医疗费用限额标准有所提高。

    四、住院大病医疗待遇

   (一)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因恶性肿瘤及尿毒症透析治疗住院发生的属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住院每床日药费限额。

   (二)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在挂钩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期间因病情需要发生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药费,超过每床日药费限额的部分由公费医疗经费按70%比例支付。

   (三)一个年度内,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或进行特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特殊材料和服务设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发个的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费医疗经费按60%比例补助;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的不属于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费医疗经费按50%比例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30万元。

  (四)大病补助计算:按规定计入各种补助的医疗费用以出院日期所在年度进行累计,2015年从2015年4月1日起进行累计。享受人员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年度费用累计以及按规定应由公费医疗经费支付的补助费用通过公医系统直接记账结算。

  (五)住院备案: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凭挂钩医疗机构出具的《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备案申请表》回学院备案。享受人员办理住院备案通过的,本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在挂钩医疗机构通过公医系统记账结算。

    五、检查、治疗及特殊材料医疗待遇

   (一)特殊检查治疗项目为单项费用超过500元的检查、治疗项目。享受人员在挂钩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按规定申请并经单位同意的,可按规定记账结算。

   (二)公费医疗经费支付公医享受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的各种材料费用,不区分国产与进口,由公费医疗经费按门诊或住院比例支付。

  (三)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的属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目录中的乙类项目、且公费医疗经费未规定最高支付限额的材料,单项费用高于3000元且不超过50000元的,个人应先自付10%;单项费用高于50000元的,个人应先自付20%;其余部分由公费医疗经费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在挂钩医疗发生的特殊材料费用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人工晶体1800元/个,心脏起博器50000元/台,血管支架30000元/个,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实际发生的特殊材料费用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费用纳入公费医疗经费支付范围;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公医享受人员个人负担。

  六、医疗费用结算

  (一)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在挂钩医疗机构及时记账结算的,应在发生费用5天内补办记账结算,未及时办理的,相关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支付。

  (二)确因病情需要由120救护车送到本市非市级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急诊或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零星报销;同时享受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办理备案手续,病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转到挂钩医疗机构治疗。

  请各部门组织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认真学习公医新政策,确保享受人员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附件一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准入标准

    附件二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标准

   

                                 组织人事处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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