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号 大 中 小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一条 负责制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二条 负责制定校企合作办公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组织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的规划、建设、协议审定、监督考核等工作;组织协调各二级院系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相关工作。
第四条 收集、整理、统计各二级学院年度校企合作企业的项目材料;审议签订各类校企合作协议,做好备案、存档工作。
第五条 建立校企合作的评价指标,负责制定校企合作奖励制度及管理办法。包括为合作企业制作牌匾;为企业负责人授予荣誉称号;为在校企合作中表现突出的校外指导教师、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校企工作卓越的二级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负责推进校企合作校内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不定期安排企业宣讲会、专业对接会、讲座培训,对合作企业进行多角度宣传推广,对合作项目展开跟踪调研,及时反馈各类信息,与企业开展文化交流等。
第七条 定期调研校企合作项目运行状况,及时解决合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校企合作健康发展;
第八条 督促各二级学院对校企合作工作定期作总结报告。
第九条 建立校企合作项目责任制,加强各二级学院校企联动人员的培训与学习。
第十条 对校园内的各类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统计学生参与实习的情况。
第十一条 负责校企合作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条 负责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商会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有关校企合作的政策和优惠措施,拓宽与企业的合作渠道及途径,定期组织校企合作恳谈反馈会,促进各二级学院开展校企合作,为各二级学院和企业搭建合作平台。
第二条 协同各二级学院培育国家级或省市级实训基地。开发校外实训基地,建立多种类型实训基地与合作模式;不定期召开校企工作协调会,整合校外合作行业、企业资源。
第三条 负责搭建高校与企业合作平台。借助广州高校与企业合作促进会深度开展校企合作。
第四条 加强与兄弟院校的合作与交流,互助互惠,协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