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开展校企合作,是我院持续、快速发展,提高综合实力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创新我院人才培养模式,使校企合作向深层次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院校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学院关于全面推行“2+1”教学模式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各二级院(系)与国(境)内或国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践教学、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属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全院的校企合作工作,各二级院(系)需配备相应的校企合作责任人(院系主任或副主任兼任)进行校企合作工作的实施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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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一)校企合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工作。
(1)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2)积极协助院内相关部门做好各类校企合作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资金使用、验收与评价等管理工作。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建立校企合作网络平台,将校企合作的动态与信息及时向院内各部门相关行业企业进行通报,建成校企合作资源库,整合学院各部门校企合作信息资源、校友资源、行业资源及合作企业资源,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实现校企合作的信息与资源共享。
2.开展学院与外界的联系工作。
(1)开展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及其他高校的联系工作。
(2)建立和完善学院与企业的合作关系,重点做好学院与大企业及企业群的合作工作。
(3)提出学院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以供学院领导决策。保障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合作项目顺利进行,适时提供各项服务。
3.负责学院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二)各二级院(系)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职责:
1.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产学结合、工学交替、产教结合的学院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促进教学、产品开发、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
2.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合作协议及成果总结,交予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登记,接受校企合作办公室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第二章 合 作
第五条 原则
校企合作应坚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目标
校企合作的目标是:适应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实施“2+1”教学模式;实现学院专业优化设置;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提高学院社会服务能力。
第七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1.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企业有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学生的主观愿望,能完成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教学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任务,同时与学院一起配合承担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3.企业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保障措施,能容纳一定数量的学生,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训场所,并能与学院共同开发相关的实训项目。
4.企业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进行相关课程的教学和综合实训的指导,同时能够安排学生进行与专业相关岗位的顶岗实习。
5.企业能够与学院共同协商,落实好学生的食、宿等生活的必要设施。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和就业良性循环,提升学院社会服务能力,适应学院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审批
不占用校内资源的合作项目的审批由各二级院(系)自行负责,各二级院(系)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院规定的条件。校企合作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协议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存档。
对占用校内资源的合作项目,学院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审批程序如下:
(一)立项
拟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各二级院(系)需向校企合作办公室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由校企合作办公室对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评价本院教师项目参与度,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查,同时视项目情况还可以召开专项论证会。
(三)批准
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院有关会议审定通过后,由院领导代表学院签署后方有效。
第九条 形式
各二级院(系)应在坚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原则基础上,执行“2+1”教学模式,不断总结经验,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协 议
第十条 协议签订流程
校企合作协议是校企合作的重要文本,学院对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具体履行实施规范化管理。签订协议流程具体如下:
(一)校内实训基地协议签订流程,按下列步骤进行
1.各二级院(系)与企业初步达成合作意向,根据校企合作协议范本格式草拟合作协议;
2.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了解合作企业情况,审议实训基地使用面积、投资设备、实训学生数量、以及相关费用等情况,对协议提出修改意见;
3.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协议;
4.各二级院(系)根据意见修改协议,将协议定稿交校企合作办公室;
5.校企合作办公室将修改后的合作协议呈送院领导;
6.签订协议、盖章;
7.将协议原件交档案室存档,校企合作办公室、后勤设备处和各二级院(系)各保管复印件一份。
(二)校外实训基地协议签订流程,按下列步骤进行
1.各二级院(系)与企业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协议;
2.到校企合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3.将协议原件交档案室存档,各二级院(系)和校企合作办公室各保存复印件一份。
(三)其他形式的校企合作,凡不需要利用学院场地或设备者,其协议签订流程均参照校外实训基地协议签订流程。
第十一条 协议格式
(一)各二级院(系)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和校企共建校内实训基地培养协议,参照学院提供的模板签订。
(二)各二级院(系)与企业签订校企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培养协议,可以参照学院提供的模板签订,也可以自行协商制定。
第十二条 协议监督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校企合作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二级院(系)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对未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者将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对连续两年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者将中止协议。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管理机制
为了保证校企合作能顺利、有序、长期坚持下去,同时为了避免多头联系、重复联系的现象,必须建立校企合作管理与协调机制。
(一)校企合作办公室是我院开展校企合作管理与协调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校企合作的管理制度,校企合作的事前登记,信息发布与资源共享,检查校企合作的落实情况,评估校企合作的质量等。
(二)充分发挥各系部的积极性和社会关系,大力支持、鼓励各系部动员一切有利因素,主动走出去,与企事业单位联系与互动,寻找共识,达成合作意向。
(三)对已达成合作共识的外校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应有双方日常工作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四)对已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单位,由学院制作统一的牌匾,并采用一定的方式举行挂牌仪式。
(五)对已挂牌的校外合作单位,要建立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定期联系与走访制度原则采用“系部联系、系部负责”的办法,每年一般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
(六)建立校企合作信息通报制度。校企合作办公室对系部进行的校企合作信息(包括合作内容、模式、进展情况、招聘
信息等)及时向全院通报,实现全院信息、资源共享。
(七)对已签订合作协议的校外单位,实行评估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评估的依据主要根据双方签订协议书中合作的内容,同时结合合作基地的使用情况(学生、教师到企业实践、基地接收毕业生就业情况等)作出评估(详见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考核评估细则)。对于在两年内没有任何合作的校外基地(从签订协议书算起),查明原因,区别对待,并进行通报。对确实无意与我院合作的单位,终止协议,收回牌匾。
第十四条 经费保障
为了保证校企合作正常运作,设立校企合作专项经费。
(一)经费来源:学院划拨一部分,争取校外单位赞助一部分。学院财务处建有校企合作经费帐目。
(二)经费的使用:校企合作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牌匾制作,挂牌仪式、校企合作洽谈会、校企合作公务接待、交通补贴、出差补贴,校企合作年度动员、总结、表彰会等。奖励对校企合作做出突出成绩的系部、个人和合作单位。
(三)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年度效益评价
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效益评价制度。
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社会服务、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详见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考核评估细则)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二级院(系)应明确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实验实训中心应办理入账手续。
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室符合学院校企实训室设置条件的,可命名为《×××公司实训基地》,学院亦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并纳入协议范围,以协议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后的最终成果,各二级院(系)应明确协议所涉及的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
(一)以学院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二)以学院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由校外合作单位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将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
(三)本院教职员工以学院名义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三方协商确定。
(四)由校企双方共同申报(开展)的课题研究,其知识产权属合作双方共有,或双方协商确定其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八条 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
校企合作办公室每学年末(6月)召开总结会,对该学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各部门、各二级院(系)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奖励对象
(1)校企合作先进单位
(2)校企合作先进个人
(3)校企合作优秀项目
(4)优秀合作企业
2.奖励办法
(1)奖励工作由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参评单位负责本部门的自评、总结,按照评优奖励办法推荐初步名单,校企合作办公室根据各二级院(系)和个人在校企合作工作的绩效评定得分,拟出奖励名单,报学院领导审核确定。
(2)奖励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
(3)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3.奖项设置
(1)校企合作先进部门
以各二级院(系)为参选单位。根据各二级院(系)的自评、总结,结合校企合作办公室对各二级院(系)的校企合作工作所取得的绩效成果综合评定,名额1~2个。学院视绩效对先进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
(2)校企合作先进个人
先进个人评选由部门推荐,校企合作办公室根据评比细则严格把关审核,报学院批准。依据实际情况,学院视绩效对先进个人进行大力宣传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本奖项依据实际情况评定,不限名额。
(3)校企合作优秀项目奖
优秀项目奖由各二级院(系)或项目组自行申报、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上报学院批准。学院视绩效对优秀项目颁发奖牌及奖金。
(4)优秀合作企业奖
以合作企业为参选单位,校企合作办公室对合作企业的投入和在实践教学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绩效成果综合评定,名额1~2个。
学院对优秀合作企业给予大力宣传并颁发奖牌。
4.校企合作评比细则
(1)校企合作先进部门(以各二级院(系)为参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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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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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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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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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挂牌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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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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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报的协议(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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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学生就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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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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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企业就业学生,以用人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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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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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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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学生顶岗实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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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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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满18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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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到校授课或宣讲授课兼职教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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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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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个数为标准。授课与宣讲需报备校企合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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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到企业进行
指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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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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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到企业培训次数为准。系部安排和企业邀请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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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企合作先进个人(面向全院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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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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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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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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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企业引荐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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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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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的协议(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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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学生就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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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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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到企业就业学生,签订用人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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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学生顶岗实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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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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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企业实习18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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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企业技术指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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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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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邀请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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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校企合作优秀项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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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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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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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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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项目在区域内或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被上级、行业推广或肯定;获得专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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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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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被上级、行业推广或肯定得20分;获国家级专利得20分;或省级专利得20分;获市级专利得10分;累计满分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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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落实到一定的企业资金、赞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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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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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下得20分;5万元以上20万以下得40分;20万以上得60分;累计满分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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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学生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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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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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到企业就业学生,签订用人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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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培训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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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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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邀请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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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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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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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到企业并实现生产应用,产生经济效益;10万元得10分,10万元以上得20分,100万以上得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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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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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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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优秀合作企业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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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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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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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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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合作时间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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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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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协议(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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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学生就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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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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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到企业就业学生,签订用人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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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顶岗实习学生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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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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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到企业实习18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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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学院指导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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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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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院系课程安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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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追究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或各二级院(系)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部门或个人,学院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院给予相应处分和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他
(一)学院及各二级院(系)与非企业的社会组织(比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考核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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